複選題
7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編製的「通用性向測驗」,可以測出受測者之 9 種性向,下列哪 3 個項目較為正確?
(A)內在心理意志能力
(B)語文能力
(C)推理判斷能力
(D)手指靈巧能力。
統計: A(100), B(156), C(175), D(104), E(0) #3876040
詳解 (共 2 筆)
(A) 內在心理意志能力 (B) 語文能力 (C) 推理判斷能力 (D) 手指靈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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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B) 語文能力、(C) 推理判斷能力、(D) 手指靈巧能力 (註:本題為複選題或選項組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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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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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內在心理意志能力」屬於人格特質或意志力範疇,非本測驗之技術性向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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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正確: 直接屬於 9 大基本能力因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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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本測驗之「一般學習能力(G)」核心即包含推理、判斷與歸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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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知/學習類(紙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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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學習能力(G): 涵蓋推理、判斷、抓取要領與綜合歸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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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能力(V): 理解言詞意義及掌握語言邏輯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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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理能力(N): 數值計算與定量推理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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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覺/空間類(紙筆):
4. 空間關係能力(S): 對於立體幾何、二維與三維空間轉換的視覺化能力。
5. 形狀知覺能力(P): 辨識圖形、細微特徵、對比細節的知覺能力。
6. 書寫知覺能力(Q): 快速且正確辨識文字、數字、校對圖表之文書能力。 -
⚙️ 動作/靈巧類(儀器操作):
7. 動作協調能力(K): 眼手協調、精準控制身體動作的反應能力。
8. 手指靈巧能力(F): 快速搬弄、組裝微小物件的手指精細動作能力(如:插棒分測驗)。
9. 手臂靈巧能力(M): 運用手腕、手臂進行大範圍粗動作的靈活操縱能力(如:翻轉分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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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背景: 1940 年代由美國勞工部就業服務局(U.S. Department of Labor)運用「因素分析法」濃縮 59 種職業測驗編製而成;後由我國勞動力發展署委託中國測驗學會進行本土化常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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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理論: 以帕森斯(Frank Parsons)的「人職匹配」為核心,威廉森(Edmund Williamson)集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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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邏輯公式:
了解自己(性向分數) + 了解工作(能力矩陣) + 科學匹配 = 成功的職業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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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特與穩定性: 個人的心理特質(如性向)在成年後相對穩定,不易劇烈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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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特質要求: 不同職業皆有其特定的能力門檻(如:會計需高 Q、外科醫需高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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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匹配效益: 個人特質與工作要求的「吻合度(Match)」越高,工作績效與穩定度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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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定位: GATB 屬於量化工具,不測量「興趣」或「價值觀」,專注量化個體經訓練後能達到的能力天花板(發展潛能)。
【憲法:工作權保障】 ──> 【就業服務法:公立機構職責與隱私防線】 ──> 【管理要點:程序正義與效度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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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規範: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據點內之薪資、供需及職業性向等市場資訊,提供就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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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國家為減少「結構性」與「摩擦性」失業成本,由政府出資編製科學工具,免費協助國民釐清優勢,引導適才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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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規範: 雇主招募員工時,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含心理測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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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邏輯: 心理測驗在政府端是「就業輔導與促進工具」,在企業端則是受到嚴格限制的隱私,防止企業將測驗分數作為惡意篩選或就業歧視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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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目的: 防止測驗工具因隨意練習產生「練習效應」而失效,確保測驗的信度與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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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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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權限管制:僅限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內,接受過勞動部專業施測引導訓練並結業之專業人員(如諮詢師、個管員)方可施測與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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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隱私保護:測驗結果必須當面解說,嚴禁將原始分數報表影印交由求職者帶走投遞予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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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涯迷惘者: 學歷或工作經驗較少,不清楚自身能力優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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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失業者(中高齡/非自願離職): 原本產業式微,被迫跨領域轉型,需重新評估潛在天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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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尋職者: 初入職場、所學非所趣,需客觀數據確認職涯方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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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 1:施測評估(職訓前置篩選)
評估個案目標與能力的落差。例如:欲報名「CNC車床班」,個管員會先施測 GATB 中的動作與靈巧類(K、F、M)以評估操作潛能。 -
SOP 2:常模對照(避險與提醒)
對照臺灣勞工常模百分等級(PR值)。若個案想當會計,但「書寫知覺(Q)」與「數理能力(N)」PR值落於 30 以下,諮詢師應溫柔提醒其未來在職訓或職場上可能會面臨的挫折感。 -
SOP 3:諮商應用(非分數宣判)
實務最高原則:「測驗是僕人,而不是主人」。諮詢師不可直接下否定判斷,而是應「結合優勢、轉化機會」。-
實務對話範例: 「您的『空間關係(S)』高達 PR 85,代表您對空間與結構很有天賦。雖然之前沒經驗,但要不要試試看勞動部下個月全額補助的室內設計 CAD 職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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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度 |
就業服務乙級考試與實務焦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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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起源 |
源自特質因素論(GATB 包含 12 個分測驗、可測出 9 種性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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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防線 |
政府依《就服法》第12條有提供義務;雇主受《就服法》第5條限制不得強索;施測人員受《管理要點》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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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核心 |
提供客觀數據,作為就業諮詢、職業訓練轉介、適才適所的臨床指路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