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14.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予特別休假幾日,下列哪些正確?
(A)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5 日
(B)1 年以上 2 年未滿者,7 日
(C)2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10 日
(D)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 。
統計: A(2), B(24), C(24), D(23), E(0) #3779444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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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標準答案:(B)、(C)、(D)(複選題對應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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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法定特休應為 3 日,選項誤植為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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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符合《勞基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1 年以上 2 年未滿者,給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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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符合《勞基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3 款,2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給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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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符合《勞基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4 款,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每年給予 14 日(完全符合條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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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工作期間(勞工年資階梯) |
法定特別休假日數 |
法律性質定性(⚠️ 條文文字與實務計法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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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 |
3 日 |
單一年度時點給予(條文完全無「每年」二字,過關即取得該階梯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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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以上 2 年未滿 |
7 日 |
單一年度時點給予(條文完全無「每年」二字,過關即取得該階梯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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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以上 3 年未滿 |
10 日 |
單一年度時點給予(條文完全無「每年」二字,過關即取得該階梯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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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以上 5 年未滿 |
每年 14 日 |
複數年資區間循環(條文首度出現「每年」,規範區間內每滿週年之給假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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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以上 10 年未滿 |
每年 15 日 |
複數年資區間循環(因屬複數年資區間,加註「每年」以規範每滿週年之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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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以上 |
每年加 1 日,上限 30 日 |
常態性循環遞增(年資第11年起每年遞增1日,封頂上限為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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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留才門檻(照顧初入職場新人):
現行法將最低特休門檻降至 6 個月(可得 3 日),打破舊制必須強制滿 1 年才能排特休的剛性限制。此法理邏輯旨在因應現代流動性高的勞動市場,促使社會新鮮人或短期轉職者能迅速獲得生理喘息機會,落實積極留才。 -
漸進式對價回饋(對長期留任者的獎勵):
年資越長,代表勞工對企業的歷史貢獻度越高,因此特休日數採取遞增設計。這在勞動法學上屬於一種「遞延的勞力對價發給」,用以鼓勵勞工長期留任同一事業單位,穩定勞雇集體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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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生理疲勞與維持勞動力品質:
特休本質上為「免除勞務提供義務之有薪假」。其核心目的在於讓勞工在不承受經濟中斷恐懼的前提下,獲得完全自由支配的時間,藉以消除長期工作累積的生理與心理疲勞,防範職業災害。 -
排休期日主導權完全歸於勞工:
《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明定「特別休假假期,由勞工排定之」。這點徹底翻轉了過去由雇主主導配發的職場陋習。雇主僅在面臨「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得主動與勞工「協商調整」,但並無單方面強制指定或逕行拒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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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休假為主、折現為輔」之經濟制裁驅動力:
為防範勞工為賺取加班費而惡性不休假,法律課予雇主剛性結算責任。年度終結未休完之天數,雇主強制必須換算工資發給(折現)。透過提高雇主勞動成本的手段,倒逼企業主動提醒、排休,保障勞工休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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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制:完全以個別勞工的「到職日」為各階梯結算點。最符合法條字面邏輯,但當員工數龐大時,人資(HR)的行政管理與追蹤成本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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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年制:統一以每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切割區間。HR 實務上必須將勞工跨越新舊年資階梯之特休日數,按在職月份比例(天數比例)拆分、揉合至各曆年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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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年度制 / 學校學年制:配合企業特定會計年度(如 4/1 至次年 3/31)或各級學校學期(8/1 至次年 7/31)依在職比例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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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落實:這是一個有明確天數限制的法定行政義務。企業不可消極等待勞工自行發覺,必須在員工滿半年、滿週年當日起 30 天內,透過薪資單、電子差勤系統或書面完成正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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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落實:人資差勤系統在扣假邏輯上必須剛性設定「先進先出」(優先扣除遞延假),確保去年沒休完、好不容易遞延的假期被優先消化,避免到了次年底引發二次結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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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採計基準: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第 2 款規定,計算按月計酬者的每日工資,基準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避免誤計為倒數第二個月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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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發給期限(法定期限分流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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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終結(含遞延期滿)結算: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第 2 項規定,未休天數工資應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如公司既有發薪日)或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勞工。經勞雇雙方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之特休,僅限遞延一次,次年底未休完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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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結算(離職/資遣):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雇主必須於契約終止時(即離職當日)即時結清發給全部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不適用前述「延至次月發薪日或30日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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