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19.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A)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審議
(B)被保險人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C)就業保險業務,依法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D)就業保險,由勞動部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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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7), C(29), D(34), E(0) #3779449

詳解 (共 1 筆)

#7614809

 

備考筆記:《就業保險法》法源、爭議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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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歷屆試題與法理攻防
Q.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哪些正確?(複選題)
  • (B) 正確:被保險人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C) 正確:就業保險業務,依法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備考防線:此為法條第 3 條第 1 項字面原文,學科選擇題必選「正確」;惟實務上該會已裁撤,業務移撥勞動部)

  • (D) 正確:就業保險,由勞動部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

  • 消去項 (A) 錯誤原因:案件爭議時,應先向勞動部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申請審議,而非職業安全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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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源邏輯:獨立專法與特別行政救濟(字面與組改雙軌制)
  1. 強制性在職社會保險(第 5 條):
    凡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受僱本國籍勞工,或依法獲准居留工作之外籍、大陸、港澳配偶,皆應強制參加本保險。

  2. 與勞保普通事故脫鉤:
    就業保險具備獨立費率(現行實施費率為 1%)與獨立基金。虧損時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財務完全獨立。

  3. 行政救濟前置主義(第 3 條、第 39 條):

    • 學科字面(看字面):法條文字仍維持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 術科實務(答組改):監理會已裁撤。監理業務由勞動部直接辦理(依《就業保險法施細》第 2 條);個案爭議審議由「勞動部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簡稱爭審會)審理。不服審定結果,始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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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目的:消極生活保障與積極勞動市場政策(ALMPs)
  • 消極安全網(薪資替代):
    針對「非自願離職」之勞工,在尋職空窗期提供現金給付與健保費補助,維持其家庭基本經濟安全,免於陷入貧窮危機。

  • 積極勞動市場政策(誘因導向):
    設置「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強制縮短勞工依賴失業給付的道德風險(Moral Hazard);發給「職訓生活津貼」引導結構性失業者轉型。

  • 維持職場留任(育嬰安定):
    藉由「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分擔家庭生育跨階段的經濟耗損,實踐性別工作平等,並協助雙親於育嬰期滿後順利重返原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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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際運作:五大核心保險給付基準表
本保險由勞動部負責政策、勞工保險局擔任「保險人」負責審查撥款、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失業再認定,核心給付實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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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名稱

法定請領資格與實務核發標準(術科必背剛性數字 ⚠️)

失業給付

1. 資格: 非自願離職,退保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
2. 標準: 向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者。
3. 金額: 按退保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核實發給。最長發給 6 個月(退保時年滿 45 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延長至 9 個月)。
4. 最新加給防線(第 19-1 條):請領期間若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 18 歲)」或「身心障礙子女」,每扶養 1 人加給 10%,最高加給至 20%(即最高發給 80%)。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1. 資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以上。
2. 標準: 按勞工「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期數」總額之 50%,由勞保局一次折現發給。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 資格: 非自願離職,求職登記後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2. 標準: 受訓期間,每月依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發給,最長 6 個月。特定扶養眷屬(含最新修正之父母)同樣適用最高 20% 加給機制。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 資格: 就業保險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子女滿 3 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 標準: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發給。父母可同時請領(互不抵充),每一子女每人最長發給 6 個月。政府另以公務預算額外加碼補貼 20%(與津貼合併發放),使勞工實質可領取 80% 薪資替代。

失業者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1. 對象: 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被保險人。
2. 範疇: 於領取給付期間,全額補助被保險人本人、以及退保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保之法定眷屬(配偶、直系血親)之健保自付部分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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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術科審查與行政救濟實務流程
當勞工遭遇勞保局不予給付之處分時,實務救濟程序與保障機制如下:
  1. 提出爭議審議: 勞工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翌日起 60 日內,填具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經由勞保局向「勞動部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申請審議。

  2. 訴願先行之移送程序(實務關鍵 ):
    若勞工未經爭議審議程序,即逕行向勞動部提起「訴願」,依行政保障勞工權益實務與《訴願法》第 61 條意旨,勞動部訴願會不會以程序不合裁定駁回。而是會主動將該訴願書移送至「勞動部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並視為已在該收受之日申請審議。

  3. 後續司法救濟: 若不服爭審會之審定書,應於收到審定書翌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若仍不服訴願決定書,應於翌日起 2 個月內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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