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19.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A)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審議
(B)被保險人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C)就業保險業務,依法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D)就業保險,由勞動部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 。
統計: A(10), B(37), C(29), D(34), E(0) #3779449
詳解 (共 1 筆)
-
(B) 正確:被保險人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C) 正確:就業保險業務,依法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備考防線:此為法條第 3 條第 1 項字面原文,學科選擇題必選「正確」;惟實務上該會已裁撤,業務移撥勞動部)
-
(D) 正確:就業保險,由勞動部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
-
消去項 (A) 錯誤原因:案件爭議時,應先向勞動部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申請審議,而非職業安全衛生署。
-
強制性在職社會保險(第 5 條):
凡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受僱本國籍勞工,或依法獲准居留工作之外籍、大陸、港澳配偶,皆應強制參加本保險。 -
與勞保普通事故脫鉤:
就業保險具備獨立費率(現行實施費率為 1%)與獨立基金。虧損時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財務完全獨立。 -
行政救濟前置主義(第 3 條、第 39 條):
-
學科字面(看字面):法條文字仍維持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
術科實務(答組改):監理會已裁撤。監理業務由勞動部直接辦理(依《就業保險法施細》第 2 條);個案爭議審議由「勞動部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簡稱爭審會)審理。不服審定結果,始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
-
消極安全網(薪資替代):
針對「非自願離職」之勞工,在尋職空窗期提供現金給付與健保費補助,維持其家庭基本經濟安全,免於陷入貧窮危機。 -
積極勞動市場政策(誘因導向):
設置「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強制縮短勞工依賴失業給付的道德風險(Moral Hazard);發給「職訓生活津貼」引導結構性失業者轉型。 -
維持職場留任(育嬰安定):
藉由「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分擔家庭生育跨階段的經濟耗損,實踐性別工作平等,並協助雙親於育嬰期滿後順利重返原職場。
|
給付項目名稱 |
法定請領資格與實務核發標準(術科必背剛性數字 ⚠️) |
|---|---|
|
失業給付 |
1. 資格: 非自願離職,退保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 |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1. 資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以上。 |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1. 資格: 非自願離職,求職登記後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1. 資格: 就業保險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子女滿 3 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
|
失業者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
1. 對象: 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被保險人。 |
-
提出爭議審議: 勞工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翌日起 60 日內,填具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經由勞保局向「勞動部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申請審議。
-
訴願先行之移送程序(實務關鍵 ):
若勞工未經爭議審議程序,即逕行向勞動部提起「訴願」,依行政保障勞工權益實務與《訴願法》第 61 條意旨,勞動部訴願會不會以程序不合裁定駁回。而是會主動將該訴願書移送至「勞動部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並視為已在該收受之日申請審議。 -
後續司法救濟: 若不服爭審會之審定書,應於收到審定書翌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若仍不服訴願決定書,應於翌日起 2 個月內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