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28.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所稱非自願離職,下列哪些正確?
(A)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B)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
(C)勞工因健康不佳,不得已辭職休養
(D)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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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4), C(3), D(20), E(0) #3779458

詳解 (共 1 筆)

#7618212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核心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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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考題解析
Q: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所稱非自願離職,下列哪些正確? 
(A)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B) 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 
(C) 勞工因健康不佳,不得已辭職休養 
(D)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 正確答案:(A)、(B)、(D)

  • 解析說明:

    • (A) 正確:屬《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的法定核心情事。

    • (B) 正確:此情事屬《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凡依勞基法第 11 條各款情事離職者,皆屬於非自願離職。

    • (C) 錯誤:勞工因個人健康不佳主動辭職休養,在法律上屬於「自願離職」,除非能證明是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例如勞基法第 14 條)否則不符合非自願離職的要件。

    • (D) 正確: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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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立法邏輯與目的(社會安全網層面)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的立法邏輯與目的,建構在「風險分擔」與「積極促進就業」的核心社會福利政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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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法核心邏輯:區分「可歸責性」與「風險轉移」
  1. 風險的可預見性(不可歸責於勞工)

    • 邏輯:若勞工因生涯規劃、跳槽或個人因素「自願離職」,此風險屬於「可由個人意志控制」之範疇,不應由集體保險基金承擔。

    • 作法:保障對象鎖定在非自願離職。這類風險屬「不可歸責於勞工」的市場與經濟風險,符合社會保險「救急、救不可抗力」的本質。

  2. 避免「道德風險(Moral Hazard)」

    • 邏輯:若不論失業原因皆發放給付,將誘發勞工「故意離職以領取津貼」的道德風險,導致保險基金破產。

    • 作法:精準對接《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雇主合法經濟性資遣)與第 14 條(雇主違法,勞工被迫終止),確保每一筆給付皆發放給真正因客觀環境受害的勞工。

  3. 平衡勞資不對等(反制解僱權的濫用)

    • 邏輯:資方擁有絕對的解僱發動權。當經濟不景氣或企業轉型時,勞工往往是第一線的犧牲者。

    • 作法:將「雇主發動解僱」的後續生存風險,透過保險制度「強制轉移」給國家與社會安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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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立法目的:從「消極救濟」轉型為「積極促進」
自民國 91 年(2002年)獨立立法起,台灣正式宣告就業安全制度邁入「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ALMP)」:
  1. 安定生活與維持社會穩定(消極目的)

    • 透過「失業給付」提供短期的薪資替代(基本為 6 個月,特定對象至 9 個月),保障失業初期的基本生活水準。

  2. 推動「津貼與職訓、就培」的強制結合(積極目的)

    • 背後目的:政府不希望失業給付變成單純的「發錢救濟」,而是以津貼為拉力,強制將失業勞工拉回國家的就業媒合與職業訓練體系中(必須向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接受 14 日推介期或安排職訓)。透過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讓勞工在轉型、學習新技能期間無後顧之憂,最終重新就業。

  3. 因應現代勞動市場彈性化的社會安全網(前瞻目的)

    • 針對非典型勞動(如派遣、外包、定期契約工)的興起,第 11 條第 2 項特別加入了「定期契約屆滿視同非自願離職」條款,將高風險的弱勢彈性勞工納入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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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現行法源邏輯之實務延伸與運作
將「法源邏輯」與第一線就業服務站及勞保局的「實務運作」相互對接,此套制度在實務上被稱為「三合一就業服務」(結合失業認定、就業媒合、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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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現行法源邏輯的實務延伸:避免道德風險與精準認定
  1. 跨機關線上勾稽機制

    • 如果雇主在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勾選《勞基法》第 11 條第 4 款(業務緊縮),但公司在辦理勞退退保時申報的退保原因不符,或未依法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處)辦理資遣通報,跨機關系統就會亮起紅燈,觸發實地查核。

  2. 推定原則與舉證責任(先救急、後釐清)

    • 原則:由雇主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作為直接證據。

    • 例外(勞資爭議處理):若雇主拒絕開立,但勞工主張符合《勞基法》第 14 條(雇主違法在先),勞工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期間,勞工可憑調解申請書向就服站切結申請「暫付」失業給付(依就保法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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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目的之具體實踐:從發錢救濟到「強制就業促進」
  1. 「14天觀察期」的就業引導目的

    • 勞工初次登記後有 14 天等待期。在這期間,就服員會強制推介符合其學經歷、薪資達一定水準的工作。勞工若無正當理由拒絕面試或就業,即無法完成失業認定。

  2.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轉型目的

    • 當評估勞工因「結構性失業(技能不符)」而難以直接媒合時,會啟動職訓處方箋。職訓期間按月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與「失業給付」不可同時領取,必須切換身分,落實轉型期間的生活保障。

  3. 最新法規實務(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依據最新現行實務,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已放寬為父母雙方可同時請領。除就業服務法與就業保險法規定的 60% 投保薪資外,另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加發 20%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合計達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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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實務運作流程圖與核心步驟
在實務上,一位非自願離職的勞工,必須經歷以下標準作業程序(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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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驟 1: 取得離職證明 ] ──> [ 步驟 2: 就服站登記 ] ──> [ 步驟 3: 14天推介與等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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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合成功 ──> 就業】                             【媒合失敗 ──> 失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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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滿3個月可辦提早就業獎助)                         (核發首月失業給付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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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次月起:每月再認定】
                                                                             (須附2次自主求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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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運作四大關鍵細節
  1. 初次失業認定(關鍵在 14 天):

    • 勞工攜帶身份證、印章、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登記日起 14 日內若無法推介就業,第 15 天完成「失業認定」並送交勞保局,保險金於 10 至 15 個工作天撥入帳戶。

  2. 續領的實務考核(自主求職紀錄):

    • 失業給付最長領取 6 個月(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 9 個月)。

    • 實務限制:從第二個月開始,每次辦理「重新認定」時,必須親自提交 2 家以上公司的自主求職紀錄(如面試感謝函、求職網站投遞紀錄截圖),證明具有繼續工作之意願。

  3. 扶養親屬加給機制:

    • 失業給付基本為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的 60%。

    • 若勞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扶養一人加給 10%,最高加給至 20%(即最高可領到平均投保薪資的 80%),充分照顧失業者家庭。

  4.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誘因機制):

    • 為防止勞工產生依賴心理,若勞工在失業給付期限屆滿前找到工作,並參加勞工保險滿 3 個月以上,可申請一次性領回「尚未請領金額的 50%」,成功提高重返職場積極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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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現行實務綜觀
現行《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的實務運作,是一套結合「誘因(提早就業獎助)」、「監督(每月自主求職紀錄)」與「保障(家庭扶養加給)」的精密系統。它確保了國家社會福利資源不會被濫用,同時精準對接市場勞動力需求,維持穩定的勞動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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