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35. 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被保險人之求職登記,辦理下列哪些適性就業輔導事項?
(A)職涯規劃
(B)職業心理測驗
(C)鼓勵參加技能競賽
(D)就業觀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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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5), C(2), D(22), E(0) #3779465

詳解 (共 1 筆)

#7618348

 

檢定筆記:《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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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經典試題與答案核對
Q. 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被保險人之求職登記,辦理下列哪些適性就業輔導事項?
  • 正確答案: (A) 職涯規劃、(B) 職業心理測驗、(D)就業觀摩

  • 消去項解析: 依法規所列四項適性就業輔導事項為:

一、職涯規劃
二、職業心理測驗
三、團體諮商
四、就業觀摩
不包含「(C) 鼓勵參加技能競賽」,該項目非屬法定適性就業輔導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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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源依據與章節定位
  • 現行實施法源: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46 條。

  • 法規章節定位: 隸屬於第三章「其他促進就業措施」第三節「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 法規核心目的: 剛性規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各區就業中心、就業服務站)於受理失業勞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辦理求職登記後,用以協助個案化解求職障礙、建立積極就業市場連結之標準化法定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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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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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被保險人之求職登記,辦理下列適性就業輔導事項:
一、職涯規劃。
二、職業心理測驗。
三、團體諮商。
四、就業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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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四大法定項目之實務與法理拆解
這四個項目是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失業個案「重新認識自我、釐清職涯方向、做好就業準備」的連續性、遞進式輔導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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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涯規劃
  • 實務內容: 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專業就業諮詢員,與求職者進行一對一的深度職涯諮詢。

  • 主要目的: 協助失業者全面盤點過往工作經驗、評估個人核心技能與專長,進而重新定位職涯,引導設定中長期職業生涯目標。

  • 實務功能: 針對因面臨產業轉型、非自願離職而陷入職涯迷茫,或欲進行跨領域轉職之失業者,提供精準的職能落差分析,並適時對接、推介政府開辦之免費職業訓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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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職業心理測驗
  • 實務內容: 施測經科學驗證與信效度檢驗之標準化專業評量工具(如勞動部發展之「工作氣質測驗」、「職業興趣量表」等)。

  • 主要目的: 透過客觀的數據與量表結果,將求職者的「潛在職業興趣」、「人格特質」與「職場工作價值觀」予以具體化、視覺化。

  • 實務功能: 當失業者主觀上不清楚自身就業方向,或於數個職缺領域間猶豫不決時,心理測驗能提供中立的科學參考依據,作為就服員實施後續就業諮詢與精準職缺推介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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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團體諮商
  • 實務內容: 組織具備相似特質或面臨同質性求職壁壘之失業者群體(如:中高齡失業者、長期失業者、特定產業裁員潮受害者),由具備專業證照之諮商心理師或職涯導師帶領小組課程。

  • 主要目的: 透過團體動力的成員互動、經驗分享與深度心理支持,實施社會學與心理學層面的輔導,緩解長期失業衍生之焦慮、挫折感與社會孤立感。

  • 實務功能: 於小組團體中進行模擬面試演練、履歷一對一健檢與雙向回饋,在提升外顯求職技巧之同時,實質重建內在自信心,藉由同儕支持力促成個案再次重返市場之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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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就業觀摩
  • 實務內容: 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辦理,集體帶領失業求職者前往轄區內之績優企業、友善職場或特定職缺用人單位進行實地參訪與體驗。

  • 主要目的: 驅使求職者直接跨越地域限制、進入真實的工作場域,實地對位、了解特定產業的實際運作流程、物理工作環境、職缺技術需求與勞動條件。

  • 實務功能: 徹底打破求職者對特定傳統產業(如科技化轉型之製造業、新型態智慧物流)之刻板印象,確認個人生理與心理對該工作環境之實質適應力,防範「盲目就業後快速離職」之勞動資源耗損,有效拉高媒合後之職場留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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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高分必備考點:深層法源邏輯與法理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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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母法授權與積極勞動市場政策(ALMPs)之融合
  • 上位授權: 本辦法係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國家將就業保險基金由單純發放失業給付之消極安全網(給錢),擴大延伸為辦理促進就業措施之積極防線(給服務)。

  • 「適性」之真諦: 本條強調「適性(適合求職者特質)」,定性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盲目強迫勞工推介任何不相干之職缺,必須透過科學與專業輔導,謀求勞工特質與職場環境之高度匹配,以追求「長期穩定就業」為終極施政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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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理亮點一】適性就業輔導與「失業給付不予給付」之公法剛性扣連(完全對位最新法源 ?)
  • 公法配合義務: 本條所列措施在法律本質上絕非單純的選擇性福利,而是求職者之法定配合義務。

  • 剛性法律後果: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第 2 款之剛性規定(⚠️ 體系釐清: 第 14 條為因傷病診療、職訓搬遷困難等得拒絕接受安排之「正當理由例外請領條款」)。被保險人若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這直接導致勞保局依法將強制停發、不予給付當期之失業給付,以此行政處分制裁機制倒逼失業者保持積極勞動參與,防範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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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理亮點二】專業分工之剛性用字界定:團體「諮商」 vs. 職涯「規劃」
  • 專業證照與條文原字防線: 本條第一款與第三款在法律用語及實務主體上具備嚴格的專業對位:

一、職涯「規劃」: 

  • 第一款法定用字為職涯規劃(⚠️ 術科答題時切勿寫成實務口語的「職涯諮詢」)。

  • 在實務行使上,係由就服站內之「就業諮詢員」引導個案進行資訊提供、職能盤點與求職策略排定。

二、團體「諮商」: 

  • 第三款之團體諮商,條文精準使用「諮商」二字 ,在法律上屬於《心理師法》之管轄防線。

  • 實務上必須依法聘請具備國家證照之「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帶領,其核心聚焦於深層心理復健、情緒抒發、行為抗拒之化解與自信心重建。

  • 備考價值: 術科答題或申論引述時,若能精確對位條文原字「職涯規劃」,並精準切分「諮商」與「諮詢」之專業主體差異,為展現高階答題防禦力之關鍵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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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務個案管理(Case Management)運作三步驟
在全台各地的公立就業服務站,本條文透過高度法制化之標準作業流程(SOP)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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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1:個案初評分流] ──► 篩選具備重度求職障礙、重複失業、高焦慮之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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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2:啟動第 46 條四大實務]
        ├── ① 一對一職涯規劃(實務行使職涯諮詢、推介職訓)
        ├── ② 科學職業心理測驗(工作氣質、興趣量表、一對一解析)
        ├── ③ 專業團體諮商(諮商心理師帶領、深層心理復健)
        └── ④ 實地就業觀摩(包車企業參訪、人資現身說明、現場直接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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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3:精準推介與期後追蹤] ──► 依精準個案畫像重啟推介,就職後進行1至3個月職場適應追蹤
  • 實務運作要點: 完成上述四大適性輔導後,諮詢報告將即時回饋至第一線就服員之公務資訊系統(台灣就業通後台),就服員據此實施更精準之職缺推介,並於勞工上工後持續追蹤,以實踐社會安全網之最終防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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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終極破題口訣(究極無瑕疵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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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適性四輔導,職涯測驗不可少;
心理諮商能復健,觀摩職場留任高。
不服諮詢拒受理(就保法第15條),諮商規劃看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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