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51.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哪些單位得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另定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
(A)法務單位
(B)關務單位
(C)教育單位
(D)消防單位 。
統計: A(45), B(35), C(21), D(33), E(0) #3779481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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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下列哪些單位在計算身心障礙定額進用總人數時,其特定現職人員得不予計入(扣除分母)?(複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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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標準答案:①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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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選項:(A) 法務單位、(B) 關務單位、(D) 消防單位((C) 教育單位不在此特別規定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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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各公家機關員工總人數達 34 人以上者,定額進用身障者比例需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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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母法考量特定單位職務特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施行細則另定員工總人數之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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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明文列出特種單位中,哪些「現職特殊人員」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亦即從計算分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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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能與任務限制:消防(打火救護)、關務(緝私輪班)、法務(監所戒護)及警政、國防、海巡等,核心職職務均具高強度體能要求與緊急應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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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機關因無法達標而受罰:若強行將第一線特種人員計入分母,機關在實務上根本無法招募到足夠體能的身障者,將導致國家機關落入不斷繳納「差額補助費」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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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結論:法律並非免除這些機關照顧身障者的責任,而是透過「縮小分母」,讓機關能依據合理的純內勤、行政庶務職缺比例,去足額進用身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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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類型 |
依《身障法施行細則第13條》「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之精準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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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務單位 |
擔任調查、法警事務、駐衛警察及矯正機關安全警戒勤務、收容人教化工作之人員。(一般行政人員、法官、檢察官仍須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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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關務單位 |
擔任機動巡查、理船、艦艇駕駛、輪機之人員。(純內勤關務內勤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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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消防單位 |
實際從事救災救護之人員。(純行政、主計、人事人員不能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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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免計單位 |
1. 警政單位: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官授階,擔任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處理、人犯押送、戒護、刑事案件處理、警衛安全之警察人員。 |
法規計算核心(施行細則第 14 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採無條件捨去法,而非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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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此法規(不扣除分母):
\( 1050\times 3\%=31.5\xrightarrow{\text{依第14條捨去小數}}\text{應進用 }31\text{ 人} \)
實務困境:內勤行政辦公室根本塞不下 31 名身障員工。 -
實際法律運作(扣除特種分母):
\( \text{法定計算總人數(分母)}=1050-1000(\text{特種第一線消防員})=50\text{ 人} \) -
最終應進用人數結果:
\( 50\times 3\%=1.5\xrightarrow{\text{依第14條捨去小數}}\text{應進用 }\mathbf{1}\text{ 人} \)
最終結果:消防局只需足額進用 1 名身心障礙者(如安排於人資或收發室),行政實務上完全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