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59.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應給予女性受僱者產假;下列哪些正確?
(A)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
(B)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
(C)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 星期
(D)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3 日 。
統計: A(44), B(39), C(42), D(15), E(0) #3779489
詳解 (共 1 筆)
2026 最新法規版:女性受僱者「產假與流產假」全方位法律與實務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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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別與懷孕週期 |
法定產假天數 |
薪資給付標準 |
職場實務應變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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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前後 |
8 星期 |
• 受僱滿 6 個月:全薪 |
不適用(依法必須給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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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 |
4 星期 |
• 受僱滿 6 個月:全薪 |
不適用(依法必須給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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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 2 個月以上 |
1 星期 |
勞基法無規定,雇主依法可不給薪。 |
勞工可選擇改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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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 |
5 日 (註1) |
勞基法無規定,雇主依法可不給薪。 |
同上,可改請普通傷病假或特別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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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管「天數與對象」(特別法優位):為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保障母性健康,本法將保障對象擴大到「所有女性受僱者」(包含一般勞工、約聘僱人員、公務員等)。不論懷孕幾週流產,勞工皆享有產假權利,雇主強制必須使其停止工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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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管「勞工薪資」(回歸身分法令):性平法第 15 條第 2 項明定產假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當一般私企勞工回歸《勞基法》第 50 條時,勞基法僅對「分娩(8週)」與「3個月以上流產(4週)」有薪資強制規定。對於 2 個月以下或 2~3 個月的微型流產,勞基法並未課予雇主給薪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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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保護(強行性質):法令字面使用「應使其停止工作」,屬於國家公權力介入的強制性規定。流產與分娩同樣對女性生理、心理及荷爾蒙造成劇烈衝擊,法律強制隔離勞務,旨在避免勞工因經濟壓力或職場氛圍被迫提早操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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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權措施(性平法第 21 條):將產假明確法制化。無論該產假屬於支薪或是不支薪,雇主絕對不可以因此視為曠職、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或採取任何解僱、調職等不利處分,藉此消除傳統職場將女性生育視為企業負擔的玻璃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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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協議無效:當分娩或流產事實發生時,雇主依法必須主動讓勞工停止工作。即使勞工自願放棄產假、或是與雇主私下協議「不休假改領加班費(雙薪)」,該協議因違反強行法規而直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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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罰鍰(勞基法罰則):若雇主在 8 星期或 4 星期內違法使勞工工作,即違反《勞基法》第 50 條,依法可處 新台幣 2 萬至 100 萬元 罰鍰,並公布企業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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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的單位是「星期」與「日」,依《性別平等工作修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與勞動部實務函釋,產假是從分娩/流產當日起,依曆日連續計算(期間碰到的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與颱風假等,皆合併算在假期總天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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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原則上必須一次請足,不可像一般事假、病假一樣化整為零或拆開分段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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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保護原則: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即便員工請的是「依法不支薪」的 5 日或 1 星期流產假,雇主若扣發其全勤獎金或在考績上予以扣分,即屬違法。違反者將處 新台幣 2 萬至 30 萬元 罰鍰並公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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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勤防禦條款(跨法規整合重點):勞動部已修正施行《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特別明定:「勞工妊娠未滿 3 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此修正完美支持了勞工在微型流產時,可自由選擇改請「領半薪的普通傷病假」來作為實務替代方案,且全勤獎金權益受到剛性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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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雙軌 7 日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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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中,女性受僱者享有 7 日 薪資照給的「產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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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此假別不可拒絕,且不得影響全勤與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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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之配偶亦享有 7 日 薪資照給的「陪產檢及陪產假」,可分散於配偶產檢、分娩當日及其前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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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休養請假(併入傷病假通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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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若經醫師診斷有流產之虞、需要臥床安胎,可請安胎假。其請假天數與薪資(30 日內半薪)併入「住院傷病假」通算(兩年內累積上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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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與津貼(高額 8 成薪資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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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 8 星期結束後,受僱滿 6 個月的勞工(任職未滿 6 個月若雇主同意亦可),在子女滿 3 歲前,父母雙方可同時或分別申請最長 2 年的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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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停津貼(8成薪):前 6 個月可由就業保險基金支付 6 成薪,加上政府全額補助 2 成薪,合計可領取原投保薪資的 8 成薪資,大幅維持家庭母職期間之經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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