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75.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下列哪些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A)失能年金
(B)職災年金
(C)老年年金
(D)遺屬年金 。
統計: A(45), B(17), C(40), D(36), E(0) #3779505
詳解 (共 1 筆)
(A) 失能年金 (B) 職災年金 (C) 老年年金 (D) 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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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組合: (A)、(C)、(D)(即 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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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源: 《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3 明文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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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保年金擇一請領 ───┐
│ (勞保條例 §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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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不重複保障】 【例外:跨人/跨事故兼領】
同一份勞動薪資所得中斷 配偶/子女領遺屬年金+自身老年年金
同質性生活保障僅給一份 (符合特定低所得或親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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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替代的單一性: 年金給付本質係彌補勞工因「年老」、「失能」或「死亡」導致的薪資收入中斷。因勞工喪失者為同一份「勞動薪資所得」,故社會保險制度僅發給一份「所得替代」,不允許同一人同時領取自身兩份具同質性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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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開放(跨人兼領): 依 2021 年修正條文,若屬不同保險事故且為不同被保險人之身分(如:自身已領老年年金,同時以遺屬身分請領配偶或子女之遺屬年金),在符合特定低所得或親屬條件下可部分兼領。但原則上,同一被保險人自身的年金(失能 vs 老年)仍必須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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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源倂存: 若為「勞保老年年金」與現行《災保法》之「災保失能(或遺屬)年金」併存時,因屬不同法源,實務上可同時請領,惟災保年金部分將依規定進行比例減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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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社會資源重複配置: 社會保險資源有限,避免單一對象因多重身分過度支領,確保保費精準照顧各類事故之基本所得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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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勞保基金財務健全: 勞保面臨基金平衡與財務壓力。若開放所有年金皆可兼領,將對基金財政造成加倍的毀滅性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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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世代與同儕公平: 避免個別個案因同時符合多項資格而領取過高給付,甚至超過原先在職薪資,進而與僅領取單一年金的誠實納稅勞工產生嚴重分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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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試算,謹慎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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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一經勞保局審定核付,即終身鎖定,不得變更請領項目或改領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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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勞工應於請領前申請「給付試算」,由承辦人員協助試算何種年金金額最高(老年與失能年金皆受投保年資影響),決定後再行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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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效應與終身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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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若經審定領取「失能年金」(屬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勞保局會自診斷永久失能當日逕行辦理退保,勞保效力即行終止。未來即使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亦無法再申請變更為老年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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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新暫停領取彈性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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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實施《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給付續領人拋棄按月領取年金給付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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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制係為避免年金隨 CPI 調高後,導致弱勢勞工總收入超標而喪失低收補助或收容安置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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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限制: 拋棄與申請恢復每次皆須以 1 年為單位,且須「全額拋棄」(不可部分拋棄),拋棄期間之年金不可追溯補發。此制度純為保留弱勢社福資格之彈性,依舊嚴格禁止在失能與老年項目間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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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事故的獨立法源(為何不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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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 (B) 選項「職災年金」不選,除因其非屬《勞保條例》第 65 條之 3 規定的法定擇一範疇外;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獨立施行,職業災害保險已全數抽離移轉,職災年金已非屬勞保條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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