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8.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 2 個月內,保存委託者下列哪些資料?
(A)電話
(B)姓名或名稱
(C)工作憑證
(D)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
統計: A(175), B(181), C(42), D(163), E(0) #3876048
詳解 (共 2 筆)
Q.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 2 個月內,保存委託者下列哪些資料?
(A) 電話
(B) 姓名或名稱
(C) 工作憑證
(D)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正確答案:(A)、(B)、(D)
解析: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第 41 條規定,應保存資料為姓名/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選項 (C) 工作憑證非法定保存項目。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等資料二個月,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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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媒介者: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人力銀行、求職網站,以及新興的社群平台(如臉書求職社團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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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對象:本條並非用來規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或求才雇主本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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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稱(個人真實姓名或法人/公司行號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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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居所地址或營業所登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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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可直接聯繫之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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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明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營利事業登記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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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時點:自廣告之日起(非簽約日,亦非廣告結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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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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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進行行政檢查時,受規範主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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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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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號錯植陷阱:本規範屬於 第 41 條。切勿與 第 44 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混淆。題目若將廣告保存責任寫在第 44 條即為錯假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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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限干擾選項:考題常出現「一個月」、「六個月」或「一年」等誘騙選項。請牢記法定時效僅有 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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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定項目侵入:干擾選項常夾帶「工作憑證」、「公司資本額」、「薪資範圍」、「預計錄取人數」等項目。依法必存的只有上述四大核心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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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協力(Co-regulation):行政機關(勞動部、地方勞工局)因人力有限,無法對全台每日海量的徵才廣告進行事前實質審查。因此透過間接規制,課予廣告媒介者「守門人」的行政協助義務,從源頭截斷不法匿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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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法規不強求媒體平台審查廣告內容的「真實性」(避免過度侵害商業自由與言論權),僅要求平台在刊登前對委託者進行「形式查核」並短期留存資料。此舉對平台負擔極低,但在防範重大犯罪上的公共利益極高,完全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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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匿名陷阱:強制留存身分證字號或事業登記字號,阻斷詐騙集團或地下不法行業利用匿名分類廣告或電台吸客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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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追訴期:將期限訂為 2 個月,主要是配合求職者從誤入陷阱、發覺受騙至向警方或勞工局報案的「時間差」,確保主管機關介入調查時線索鏈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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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市場:要求廣告背後必須有具體的法律主體,提升勞動市場的整體信賴度,進而保護處於資訊弱勢的求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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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求職平台作法:企業會員開通時,系統會自動串接經濟部商業司資料庫,實名驗證統一編號與地址,並搭配手機簡訊雙重認證;個人求才則強制上傳國民身分證進行 OCR 光學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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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機制:地方勞檢員會定期或依檢舉進行抽查,隨機點閱平台 2 個月內刊登的任意廣告,要求限期出示四大法定資料。若系統存在漏洞導致「資料不全」或「查無此人」,無須證明平台具備詐騙意圖,光是未盡保存義務之客觀事實,即可直接開罰 3 萬至 1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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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平台挑戰:針對 Facebook、LINE 等境外社群平台上的詐騙求職社團,目前國內採取跨部會協同執法。若查獲國內特定論壇或在地社團管理員放任不核實委託者個資,仍會依法行政裁罰,藉此倒逼各大網路社團管理員落實更嚴格的入群與實名發文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