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87.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A)自來水事業
(B)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C)醫院
(D)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
統計: A(40), B(42), C(38), D(12), E(0) #3779517
詳解 (共 1 筆)
本題若依現行法規作為「複選題」,正確答案為 (A)(B)(C)。若在早期考古題或特定「單選題」中出現,官方標準答案通常核定為 (C)。
-
相對限制: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始得罷工之事業(第 3 項)
主旨為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依法僅限下列四款事業:-
(A) 自來水事業。──【正確,符合第 1 款】
-
(B)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正確,符合第 2 款】
-
(C) 醫院。──【正確,符合第 3 款】
-
(4)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集中交易、結算、保管及各該市場集中交割系統之事業(第 4 款)。
-
-
絕對禁止:完全喪失罷工權之對象(第 2 項)
-
(D)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錯誤,屬絕對禁止對象】
-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之勞工。
-
-
出題邏輯:直球對決,完全依照現行法條字面之核心文義進行檢驗。
-
正確答案:必定是 (A)(B)(C)。因自來水、電力燃氣、醫院在現行法第 54 條第 3 項中法律地位完全並列。
-
正確答案:通常官方核定為 (C) 醫院。
-
情況一(法條修正時間差):回溯民國 100 年新法施行前之舊法時代,行政解釋與勞政實務曾認定「醫院為維護生命安全,全院均屬不得罷工之範圍」。舊題新考或出題觀念未更新時,標準答案往往沿襲核定為 (C)。
-
情況二(最優解原則/極端重要性比較):在自來水、電力、醫院三個符合法條的選項中,自來水與電力供應通常具備「系統容受時間」或「替代備援機制」,而醫院與民眾之「現時、即時生命安全」(如加護病房、急診)連結度最為直接、急迫,停擺具有即時與不可逆之傷害性。在單選題強迫擇一的邏輯下,(C) 醫院 最符合題幹中「生命安全」的最高指導原則。
-
基本權衝突:憲法第 14 條保障之結社自由(衍生出勞工罷工權),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人民「生存權」、第 22 條之「公眾利益」產生直接衝突。
-
比例原則之實踐:現行法揚棄舊法「全盤禁止」之侵害最大手段,改採「不剝奪罷工權,但限制其強度,必須維持社會最低限度運作線」之折衷手段,符合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
維持社會生命線:避免水、電、燃氣、醫療等基礎民生無預警全面停擺,引發社會癱瘓或人命傷亡。
-
接軌國際倡議:參考國際勞工組織(ILO)之「最低服務限制(Minimum Services)」制度藍本。
-
保護工會正當性:透過留守必要人力,避免罷工因造成重大民怨而招致社會過度反彈,維持勞資談判之正當性與輿論支持。
-
法定程序前提:工會宣告罷工前,必須與資方完成「必要服務條款」之書面簽署。若未簽署,工會依法「不得」宣告罷工。
-
實務困境(資方拒簽的實質封印):「必要服務人力」之範圍在實務上極難達成共識。因現行法並無針對不簽署必要服務條款的單方強制仲裁機制,資方常藉由擴大定義(如要求全院 95% 以上人力皆屬必要服務)或刻意拖延談判使協議破局,導致工會因無法完成法定程序,實質上被沒收罷工權。
-
實務經典案例對比:
-
醫事人員工會:台灣目前雖有諸多醫院成立工會(如北市聯醫、台大醫院等),但至今尚無任何一家醫院工會成功簽署必要服務條款並發動罷工,關鍵即卡在人力談不攏。
-
航空業(不適用本項):過去華航、長榮罷工引發社會關注,但航空業非屬第 54 條第 3 項並列之四款事業,資方無法要求先簽必要服務條款。主管機關對此類重大運輸爭議,僅能依同法第 25 條第 4 項啟動「職權交付仲裁」以強制暫緩罷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