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
(A)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B)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 者
(C)曾於擔任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者
(D)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E)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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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16), B(4841), C(4346), D(4876), E(2581) #3040820
統計: A(5016), B(4841), C(4346), D(4876), E(2581) #3040820
詳解 (共 5 筆)
#6284939
農會法 第25-2條(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消極資格)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
一、(A)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1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B) 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1年未清償者。
三、有第15-1條第3款至第9款情形之一者。
四、(D) 有第16條第1款[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或第2款[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情形之一者。
五、(C) 曾於擔任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5年者。
(E) 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 不得為農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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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9472
根據中華民國《農會法》第 25 條之 2規定,各選項詳細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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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得登記:《農會法》第 25 條之 2 第一款明定「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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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得登記:《農會法》第 25 條之 2 第二款明定「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不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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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得登記:《農會法》第 25 條之 2 第五款明定「曾於擔任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者」不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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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得登記:根據《農會法》第 25 條之 2 第四款,總幹事消極資格包含第 16 條第一款「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之情形。
(E) 可以登記(非限制條件):受「除名」處分者(農會法第 16 條第三款),依法是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但總幹事本身屬於聘任人員,《農會法》第 25 條之 2 第四款僅規定準用第 16 條「第一款(破產)」或「第二款(監護宣告)」,刻意排除了第三款的除名處分,因此曾受除名處分者並非總幹事候聘人的消極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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