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36. 依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得按年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實施計畫申請補助,以下哪 3 項屬得補助之項目?
(A)人事費
(B)房屋租金
(C)僱用獎助經費
(D)設施設備汰換費 。
統計: A(51), B(48), C(49), D(44), E(0) #3779566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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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34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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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子法:《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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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申請補助之 5 大營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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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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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設備汰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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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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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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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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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辨析與消去法):(C) 僱用獎助經費 屬於針對雇主的激勵或促進特定對象就業之津貼(依據《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絕不屬於地方政府據點本身的營運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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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業務項目(5 項皆為核心業務,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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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職缺開發與就業媒合:專門開發適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及部分工時工作職缺,並提供求職求才服務、就業諮詢與精準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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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服務:提供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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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能活動辦理:辦理就業促進活動及訓練研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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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經驗傳承:促進雇主聘僱專業銀髮人才,達到傳承技術及經驗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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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代融合:推廣職場上的世代交流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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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核心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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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視服務對象特性之實際需要,推動之其他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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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規劃限制:原則上每一鄉(鎮、市、區)以補助一個據點為限,並以尚未申請過補助的地方政府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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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審核時程:採事前審核制。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前,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下一年度「推動銀髮人才服務實施計畫」與經費概算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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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程序(?重大防錯點):計畫內容如有變更,依法必須「事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能事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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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登錄與核銷備查:服務個案情形必須確實登錄於勞動部的「就業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依據補助辦法第 6 條,地方政府應於年度結束後 1 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經費核銷結報則於計畫執行完畢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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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求職求才:60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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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媒合成功:15 人次 (★最新計畫實務指標已由舊制 20 人修正為 15 人次,切勿記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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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40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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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補助辦法第 2 條第 3 項):法定具備一體性。地方政府在研提實施計畫時,計畫內的辦理方式依法必須主動包括:成立之銀髮據點與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就業服務機關(構)及單位之間的合作或分工事項,禁止各自為政、流於多頭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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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分工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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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就業中心:負責處理一般大眾、全職、常態性的普遍就業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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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銀髮據點:鎖定 55 歲以上族群,專攻微型、彈性、短期及貼近社區生活的職缺,兩者分流、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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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利益迴避(防弊條款):為防止人事費流於機關酬庸,計畫明文限制:據點所進用之就業服務人員,不得為地方主管機關首長、各級主管、或計畫執行團隊負責人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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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與廢止補助(補助辦法第 9 條本文精準法律字眼):
地方政府有法定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必須滿足「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前提條件,始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限期返還已撥付之補助款。-
法定 4 大撤銷/廢止情事(申論題必背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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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請領或溢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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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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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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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考核成效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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