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委任事務之處理,下列何種行為不須有委任人之特別授權,受任人即可為之?
(A)房屋之贈與
(B)土地之出賣
(C)提付仲裁
(D)電腦之出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 B(47), C(190), D(1547), E(0) #354086
統計: A(43), B(47), C(190), D(1547), E(0) #354086
詳解 (共 4 筆)
#1640239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B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A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C
電腦出租不在上頭
36
1
#5167932
(A)房屋之贈與
(B)土地之出賣
(C)提付仲裁
(D)電腦之出租
背不起來就從選項來看,D最無傷大雅,所以不須特別授權
6
0
#7439385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534 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原則上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了保護委任人的財產權益,法律特別規定處理下列 6 項重大行為時,必須獲得委任人的「特別授權」,否則該行為無效(構成無權代理):
- 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 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 贈與。
- 和解。
- 起訴。
- 提付仲裁。
ㅤㅤ
ㅤㅤ
? 選項詳細解析
- ❌ (a) 房屋之贈與:屬於民法第 534 條第 3 款規定的「贈與」,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之贈與,皆必須有特別授權。
- ❌ (b) 土地之出賣:土地屬於不動產,此行為屬於民法第 534 條第 1 款的「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必須有特別授權。
- ❌ (c) 提付仲裁:屬於民法第 534 條第 6 款規定的「提付仲裁」,會影響委任人的訴訟權益,必須有特別授權。
- ⭕ (d) 電腦之出租:電腦屬於「動產」而非不動產。民法僅規定「不動產之租賃且期限逾二年者」才需要特別授權,對於動產的出租並沒有限制。因此,受任人依據概括委任權限即可直接處理,不須特別授權。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