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為形成權;除斥期間適用之客體為請求權
(B)消滅時效的期間固定不變;除斥期間會因中斷而延長
(C)消滅時效完成後,形成權消滅,無利益可拋棄;除斥期間經過後,當事人可以拋棄期限利益
(D)時效利益必須當事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除斥期間經過後,法院應依職權審酌,不待當事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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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5), B(562), C(649), D(2561), E(2) #235616

詳解 (共 10 筆)

#237655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之適用客體不同
雖然二者均為因時間之經過,而影響權利之存續或行使,但除斥期間之適用客體為形成權,而消滅時效之適用客體為請求權。

三、效力及其主張之不同
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應依職權調查以作為裁判之資料。
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者,其請求權仍得行使,但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時,義務人得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故消滅時效非經義務人提出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四、期間計算之不同
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並不得展期。消滅時效則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有〝中斷〞或〝不完成〞之規定(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以下)。

五、消滅時效期間之種類
以上為一些法律觀念方面的介紹,然而在實務上,當事人最常遇到的問題,乃某某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究竟有多長?因此,特別將日常生活中較常遇到之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列出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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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292
(A)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為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之客體為形成權 
(B)消滅時效的期間會因中斷而延長;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C)消滅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可以拋棄期限利益 ;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消滅,無利益可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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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575
記法:
消滅時效:時效可談,故請求權,可爭取,法院不能逕行裁定,又可談當然可以利益拋棄
           
除斥期間:期間強制不可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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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677

一、消滅時效,是請求權之不行使繼續達於一定期間,致義務人對該請求權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的事實。即權利人於一定期間不行使請求權,其請求權 即為消滅之法律事實,其特點如下:
1、消滅時效之期間得因中斷及不完成而延長。
2、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算。
3、消滅時效以請求權為標的。
4、消滅時效所維持之秩序,乃反於原有秩 序之新秩序。
5、消滅時效須當事人援用,否則法院不得依職權採為裁判之資料。
6、消滅時效完成,其利益即得拋棄。
7、消滅時效並非限制權利長期存續,只因權利人經過限定期間不行使其權利,義務人即得拒絕權利人之請求,非為該權利存續期間屆滿而無權利。


二、除斥期間,是權利不行使繼續達於一定期間,致權利歸於消滅之事實。即法律對種權利所預定之存續期間,存續期間屆滿時,權利歸於消滅。其特點如下:
1、除斥期間不得因中斷及不完成而延長。
2、除斥期間起算點自其權利成立時起算。
3、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
4、除斥期間所維持之秩序,為繼續存在之原秩序。
5、除斥期間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得依職權採為裁判之資料。
6、除斥期間經過後,其利益不許拋棄。
7、除斥期間在限制權利長期存續,權利人僅在限定期間內得主張其權利,超過限定期間,即為權利存續期間屆滿,則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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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6505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




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預定期間)
解釋
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消滅
目的
維持新建立之秩序
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
客體

請求權:

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

形成權:

權利人單方面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

(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

起始時間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算
自權利發生時起算
中斷、不完成

有

(民129以下)

無

不變期間,除法律另定,不得展期

逾期
請求權仍得行使,但義務人得主張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抗辯權)
權利當然消滅,不得再主張
拋棄時效利益
得 (民147)

無

非義務人提抗辯,法院依職權調查
不得

得

效期

A.      一般15年消滅(民125)


B.      短期5年消滅(民126):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


C.      2年消滅(民127):(BY伊藤師)
a. 住的、吃的、玩的
b. 運費
c. 動產租金
d. 專技人員報酬

一般無規定


A.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民91):民法88條及89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B.      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銷權(民93):民法92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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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383
C應為--消滅時效完成,其利益即得拋棄.除斥期間經過後,其利益不許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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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5291

@花枝王,債務人可以拋棄時效利益,比如說我沒繳診費已經過兩年,依法來說我可以主張消滅時效完成不用繳了(我有抗辯權),但假如我還是想還診費,那我可以拋棄這個時效給我的利益(也就是不用繳錢的利益)。

但除斥期間是不可以拋棄時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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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619
(C)消滅時效完成後,其利益可拋棄;

但形成權要適用除斥期間,且期間屆滿權利當然消滅,形成權不能行使,更別說可否拋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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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213
請問時效完成後,還有什麼利益,不懂 ?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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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555
C是錯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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