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事由不會造成消滅時效中斷?
(A)聲請發支付命令
(B)告知訴訟
(C)提付仲裁
(D)請求後 6 個月內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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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76), C(83), D(1393), E(0) #1027366
統計: A(125), B(76), C(83), D(1393), E(0) #1027366
詳解 (共 5 筆)
#1232214
| 第 129 條 |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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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945
- ⭕ (d) 請求後 6 個月內未起訴: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30 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如果在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消滅時效是不會保持中斷效果的。
- ❌ (a) 聲請發支付命令:依據民法第 12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會造成時效中斷。
- ❌ (b) 告知訴訟:依據民法第 129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告知訴訟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會造成時效中斷。
- ❌ (c) 提付仲裁:依據民法第 12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提付仲裁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同樣會造成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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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8519
11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因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為義務人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利並不當然消滅
(C)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權利可行使時起算
(D)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因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而中斷;但行政機關若於行政處分作成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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