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108 年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曝險少年來去除標籤效應,這項修法的重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將現行 7 類事由增加為 13 類,以涵蓋曝險少年的行為範圍
(B)司法介入先於行政輔導,讓少年儘速回歸正途
(C)以福利補足和權利主體的角度,來看待曝險少年
(D)未來曝險少年將先由少年福利服務中心結合各類資源進行輔導,必要時請求少年法院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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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8), C(368), D(216), E(0) #2790386

詳解 (共 4 筆)

#5408658
(A)將原本七類,減為三類刪除現行規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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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將現行7 類事由X增加X為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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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為什麼錯?(國考常考陷阱)

  • (A) 將現行 7 類事由增加為 13 類...

    錯誤。 為了符合大法官釋字第 664 號解釋與兒童權利公約(CRC)的「司法最後手段原則」,修法將原本模糊的 7 類事由大幅縮減為 3 類(即:吸食毒品/迷幻物品、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預備犯罪或犯罪陰謀之行為)。

  • (B) 司法介入先於行政輔導...

    錯誤。 這次修法最核心的口號就是「行政輔導先行,司法為後盾」!也就是說,行政輔導必須先於司法介入。只有當行政輔導評估無效、確有必要時,才請求少年法院協助。

  • (D) 未來曝險少年將先由少年福利服務中心...

    錯誤。 負責進行第一線「行政輔導先行」的法定專責單位是縣市政府所屬的「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而不是「少年福利服務中心」。(D) 選項錯在主責單位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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