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稅捐稽徵法關於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納稅義務人只有遇到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其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才能申 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B)經依稅捐稽徵法第 10 條或第 26 條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才可以免加計利息
(C)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 3 年
(D)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就未 繳清之餘額稅款,限 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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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5), C(3), D(4), E(0) #2790895

詳解 (共 2 筆)

#5170815
第 10 條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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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要改成「納稅義務人只有遇到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致其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才能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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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稽法第26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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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考試當時是正確的,但稅稽法在110年12月增訂第26條之1,第26條之1第2項現在規定分期繳納要收利息,但延期繳納仍然不用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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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稽法第26條之1第2項:「前項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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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稅稽法第26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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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稅稽法第27條:「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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