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有 A 跑車一部,A 車因車禍致車體毀損。甲擅自取乙所有之油漆漆於 A 車,並向偷車集團購買 丙所有之同類新型引擎一個,安裝於 A 車。其後甲又將 A 車讓售於惡意之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取得油漆之所有權,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償金
(B)甲取得引擎之所有權,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償金
(C)甲有權處分 A 車,丁不僅取得 A 車之所有權,亦取得油漆及引擎之所有權
(D)乙得以其所有權受侵害為由,對惡意之丁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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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15), C(38), D(31), E(0) #327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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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6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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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6109

(A)甲取得油漆之所有權,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償金。
➡️ **第 812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 ▲主物:所謂可視為「主物」者,**非具有主從之關係**,故不能依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為解釋,應視物之價值、效用、性質,依一般交易觀念定之,如**他人之油漆漆車時,車為主物**,由汽車所有人取得上漆後汽車之所有權。(王澤鑑,民法物權;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
>
圖片來源:來勝基本法分科民法
第 816 條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B)甲取得引擎之所有權,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償金。
➡️ 引擎未達非毀損不可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的程度,甲未取得所有權。
(C)甲有權處分 A 車,丁不僅取得 A 車之所有權,亦取得油漆及引擎之所有權
➡️ 甲是 A 車所有人,油漆也因為附合成為汽車的成分(兩者附合後油漆不再是獨立的物,嚴格來說所有權已消滅),故甲就 A 車及油漆均為有權處分,丁無論善惡意均可取得所有權。但就引擎部分,所有權仍屬於丙,甲是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丁因為是惡意而不能主張善意取得(民法 801+948),故甲就引擎的處分依民法 118 條效力未定,在丙承認前不取得所有權。
(D)乙得以其所有權受侵害為由,對惡意之丁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乙的所有權受侵害不是因為丁行為造成,兩者間不具因果關係,乙不能對丁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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