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乙明知 A 物為丙所有,卻仍與甲締結買賣 A 物之契約。該契約效力如何?
(A) 無效
(B) 有效
(C) 得撤銷
(D) 效力未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6), B(802), C(46), D(187), E(0) #1386044

詳解 (共 2 筆)

#1455694
買賣契約係負擔行為,不以出賣人為所有權人或有處分權為必要,故買賣契約仍屬有效。
59
0
#7376315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台灣民法中「負擔行為(債權契約)」與「處分行為(物權契約)」的獨立性與區別。 [1]
  1. 買賣契約屬於「負擔行為」
    • 買賣契約的本質,只是雙方約定「乙負有把 A 物交給甲的義務」,此時還沒有發生財產權的實際移轉。
    • 法律規定,負擔行為不需要處分權。意思就是,就算你簽約時手裡沒有這個東西、或是這個東西根本是別人的(即「出賣他人之物」),你跟買家之間的買賣約定在法律上依然完全有效
  2. 實務上的常見例子
    • 這就像我們常找的網路海外代購。代購賣家在跟你簽下買賣契約的那一刻,他手中根本沒有那個限量球鞋(所有權還在國外專櫃或別人手中),但你跟代購賣家之間的買賣契約難道無效嗎?當然有效。
    • 如果時間到了,代購賣家拿不出貨,那就是他要對你負擔債務不履行(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影響當初契約成立的效力。
因此,縱使乙明知 A 物是丙的,乙與甲締結的買賣契約仍然是合法有效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