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B)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適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C)警察人員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由內政部警政署管理
(D)曾經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不得任用
統計: A(259), B(913), C(324), D(3990), E(0) #3116588
詳解 (共 10 筆)
第 10-1 條
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四、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B) 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7款
一、 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二、 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A)錯誤 ❌
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錯在「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規定,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並不是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 考試記憶:
警監 → 內政部遴任
⸻
(B)錯誤 ❌
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適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這個很容易混淆。
警察人員的「官階晉升」有自己的特別規定,並非直接適用一般公務人員的考績升職等制度。
要注意:
* 一般公務人員 → 考績升職等
* 警察人員 → 官階晉升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特別規定
? 所以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規定。
⸻
(C)錯誤 ❌
警察人員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由內政部警政署管理
錯在「內政部管理,或交由警政署管理」這種表述。
警察人員的人事管理,依其所屬機關及層級,有相應的人事管理權責,不能簡單理解成「內政部管理或交給警政署管理」。
這個選項故意把人事管理權與警察業務指揮、監督關係混在一起。
⸻
(D)正確 ✅
曾經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不得任用
正確。
這屬於警察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
也就是說,具有法律所定的特定不適任事由者,不得任用為警察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