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B)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適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C)警察人員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由內政部警政署管理
(D)曾經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不得任用
統計: A(228), B(779), C(294), D(3535), E(0) #3116588
詳解 (共 10 筆)
第 10-1 條
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四、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一、 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二、 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A)第 21 條(警察職務的遴任) ﹝1﹞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左: 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直轄市 二、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縣市
任職任官程序並不相同 (警政之權)市長有任用、考績之權
(B)第 13 條(晉階之規定) ﹝1﹞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考績法
(C)第 9 條(警察人員之遴用及管理) 警察人員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由直轄市政府管理。
(D)人員人事條例第 10-1 條(警察官之消極資格)那些情形不得擔任警察官 ﹝1﹞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 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四、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268賭博)
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2﹞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任用。 ﹝3﹞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俸給及依第六條第一項查核結果之處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辦理。
(A) 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