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對於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原則之規定做出重要解釋。關於該解釋文意旨,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 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B)基於損害填補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而對複保 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不符合憲法之規定
(C)人身保險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 僅得於締約時,事先約定一定金額作為事故發生時給付之保險金額
(D)複保險之成立,應以要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之數保險契約同時並存為必要。若要保人先後 與二以上之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先行訂立之保險契約,即非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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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74), C(22), D(97), E(0) #2777652
統計: A(14), B(174), C(22), D(97), E(0) #2777652
詳解 (共 3 筆)
#7393363
- 正確答案:❌ (b) 基於損害填補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而對複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不符合憲法之規定。
- 錯誤原因: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中明確指出,保險法有關複保險通知義務及惡意複保險無效之規定(保險法第36條、第37條),是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超過財產損害的不當利益,這是對複保險行為所作的「合理限制」。此限制符合憲法第 23 條之規定(即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契約自由之本旨並無牴觸。選項 (b) 卻寫「不符合憲法之規定」,因此該敘述是錯誤的。
? 其他選項正確原因分析
- ? (a) 正確:大法官認為人身保險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也不會有像財產保險一樣發生「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超額保險)」的問題,因此人身保險不受保險法複保險相關規定的限制。
- ? (c) 正確:大法官肯認「人身無價」的觀念,人的生命、身體完整性無法以金錢去估算具體價值,所以無法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只能在締約時,雙方事先約定一個定額(定額保險)作為事故發生時的給付金額。
- ? (d) 正確:該段文字完整摘錄自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 1166 號判例。大法官在釋字第 576 號解釋文中直接引用並說明了這段判例的見解(雖然該解釋最後認定此判例不應再擴大適用於人身保險,但選項所述的文字確實屬於該解釋文所處理與援引的實務見解脈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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