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蛋商向乙蛋雞場訂購 100 箱雞蛋,預定二週後交貨,甲已先給付價金新臺幣 5 萬元。豈料該蛋
雞場遭受 H5N2 高病原性禽流感危害,整場雞隻遭到全面撲殺,乙因此無法如期給付。關於給付 不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蛋雞場遭受禽流感危害,雞隻遭到全面撲殺,乃屬於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所致之給付不能
(B)由甲負擔給付不能時之給付危險
(C)由乙負擔給付不能時之價金危險
(D)由於甲負擔給付危險,因此乙無須返還甲已支付之 5 萬元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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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85), C(172), D(1167), E(0) #3143307
統計: A(72), B(85), C(172), D(1167), E(0) #3143307
詳解 (共 4 筆)
#6044486
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第266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甲蛋商向乙蛋雞場訂購 100 箱雞蛋,該蛋雞場遭受H5N2高病原性禽流感危害,依225I及266I,不可歸責於債務人及債權人之事由,所以乙不需要為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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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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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2920
本題涉及民法關於「雙務契約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之規定(主要為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及第 266 條)。
- ❌ (a) 蛋雞場遭受禽流感危害,雞隻遭到全面撲殺,乃屬於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所致之給付不能
- 正確。 禽流感爆發及政府強制撲殺屬於天災與行政命令,屬於不可抗力,甲(買方)與乙(賣方)皆無故意或過失,確實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 ❌ (b) 由甲負擔給付不能時之給付危險
- 正確。 「給付危險(債務危險)」是指在不可歸責雙方的事由導致給付不能時,債權人(甲)無法請求債務人(乙)繼續履行原本的給付(交蛋)。因此甲必須承擔「拿不到雞蛋」的結果,此即由甲負擔給付危險。
- ❌ (c) 由乙負擔給付不能時之價金危險
- 正確。 依據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規定:「雙務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其給付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意思是甲既然拿不到蛋,法律上就免除給付價金的義務。這代表賣方(乙)無法向買方(甲)請求這 100 箱雞蛋的貨款,此即由乙負擔價金危險(對待給付危險)。
- ? (d) 由於甲負擔給付危險,因此乙無須返還甲已支付之 5 萬元價金
- 錯誤。 承上所述,由於是由賣方(乙)負擔價金危險,甲依法免除對待給付義務。依據民法第 266 條第 2 項規定,若他方(甲)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因此,乙必須將甲先前預付的 5 萬元價金全額返還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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