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委任人已與會計師就查核案件條款達成協議,於查核過程中,委任人始知財務報表使用者只要求對財務報表核閱即可,因而要求查核案件條款更改為核閱案件的條款。下列何種會計師的因應措施是不適當的?
(A)會計師在同意將查核案件更改為核閱案件之前,可能尚須評估該更改於法律或合約義務上之影響
(B)會計師可同意將查核案件條款更改為核閱案件的條款
(C)於更改前已執行之查核工作可能與更改後之核閱案件攸關,因而仍可作為所須執行核閱工作之一部分
(D)會計師應在核閱報告中增加其他事項段提及原始為查核案件,及於原始查核案件中已執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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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50), C(27), D(138), E(0) #3118662
統計: A(2), B(50), C(27), D(138), E(0) #3118662
詳解 (共 2 筆)
#7456205
審計準則210號(TWSA210)會計師認為受查者更改查核案件為核閱或其他服務案件之要求具正當理由,而同意承接更改後之 案件時,於更改前已執行之查核工作可能與更改後之案件攸關,因而可作為所須執行工作之一部分。為避免使用者混淆,核閱或其他服務之報告將不提及下列事項:
1.原始查核案件。
2.於原始查核案件中已執行之程序。但該查核案件若更改為協議程序案件,且提及已執行之程序係屬該報告之正常部分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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