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關於形成權之行使,何者應向法院聲請?
(A)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人訂立買賣契約之承認
(B)暴利行為之撤銷
(C)被脅迫而為買賣要約意思表示之撤銷
(D)買賣契約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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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45), C(10), D(1), E(0) #2965833

詳解 (共 3 筆)

#5657299
(B) 第 74 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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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分析 本題考察民法上「形成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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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401
在中華民國《民法》中,形成權之行使原則上只需要當事人以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即可生效(民法第116條第1項)。但有少數例外,基於保護社會公益或交易安全,法律特別規定必須「向法院聲請」以訴訟(形成之訴)方式行使。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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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詳細解析
  • (a) 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人訂立買賣契約之承認
    • 解析:屬於效力未定行為之承認權。依民法第79條及第116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只需向契約相對人以意思表示(如口頭、書信通知)進行追認,即可使契約發生效力,不須透過法院。
  • (b) 暴利行為之撤銷
  • 解析:此為法律規定必須向法院聲請的例外。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故必須由法院裁判,不能僅由當事人私下以意思表示撤銷。[1]
  • (c) 被脅迫而為買賣要約意思表示之撤銷
    • 解析: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此權利的行使,同樣依民法第116條規定,只需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進行撤銷即可,不需向法院聲請。[1]
  • (d) 買賣契約之解除
    • 解析:買賣契約之解除權(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不論是法定解除權或是約定解除權,依民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只要由權利人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不需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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