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下列事項何者不得以修憲方式予以廢除?
(A)國民大會之設置
(B)中央機關五院體制
(C)國民主權原則
(D)總統直接民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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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70), C(2296), D(71), E(0) #341868

詳解 (共 8 筆)

#796459
民主共和國原則
國民主權原則
保障人民權利原則
權力分立和制衡原則
以上不得以修憲方式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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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031
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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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373
每次都考6X分,我是白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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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690

這題102年特考在今天12/22日考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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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113
(B)權力分立,非中央機關五院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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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691

很多人的瓶頸點在6x分,突破瓶頸需要一番努力

沒有系統的讀書方法比較會有這種現象,要有順序的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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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1809
解釋文第二段: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
(共 2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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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532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文,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不可變更之條款,但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具有修憲的實質限制。 
這些核心原則共同構成了「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修憲條文若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秩序將形同破毀,故不得以修憲方式予以變更或廢除。其核心內容包含: 
  1. 民主共和國原則(憲法第 1 條)
  2. 國民主權原則(憲法第 2 條)
  3. 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憲法第二章)
  4. 權力分立與制衡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國民大會之設置:屬於國家機關組織之架構,不屬於不可變更的核心修憲限制。事實上,我國已於 2005 年透過第七次修憲「任務型國大」通過憲法增修條文,正式廢除國民大會。
  • ? (b) 中央機關五院體制:屬於政府體制之設計與機關設置,可透過修憲程序進行調整或精簡,不屬於不可侵犯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核心。
  • ? (d) 總統直接民選制:屬於選舉具體制度之設計。雖然民主體制不可變,但「直接民選」或「間接選舉」屬於憲法政策選擇,可透過修憲進行修改(例如早期我國總統是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產生,後改為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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