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寓大廈頂樓平台漏水之原因,為年久失修導致防水層破損。此時應由誰負修繕義務?
(A)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B)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C)頂樓住戶
(D)頂樓住戶和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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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504), C(14), D(45), E(0) #3674567
統計: A(105), B(504), C(14), D(45), E(0) #3674567
詳解 (共 6 筆)
#7307587
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為之。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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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557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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