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輔助宣告之人,下列何種法律行為,不必得輔助人之同意?
(A)為訂立保證債務契約
(B)為房屋設定抵押權
(C)辦理兩願離婚
(D)拋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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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42), C(1035), D(152), E(0) #1410006
統計: A(66), B(42), C(1035), D(152), E(0) #1410006
詳解 (共 2 筆)
#1465632
民法第15-2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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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259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5 條之 2 的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只有在進行該條第一項所列的「重大法律行為」時,才需要得到輔助人的同意。選項的詳細解析如下:
? 正確選項解析
- (c) 辦理兩願離婚:兩願離婚屬於身分行為。現行《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一項所列應經輔助人同意的重大行為中,主要限制的是與財產、營業或訴訟相關的重大事項,並未包含「兩願離婚」等純粹的身分行為(但第六款的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等與身分相關的財產權利除外)。因此,辦理兩願離婚不必得到輔助人的同意。
? 錯誤選項解析
- ❌ (a) 為訂立保證債務契約:依《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 ❌ (b) 為房屋設定抵押權:依《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為不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設定抵押權即為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 ❌ (d) 拋棄繼承權:依《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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