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看完 A 購物雜誌後,經過審慎考慮勾選自己所需,並將該訂購單放進信封,之後放置書桌上。隔天上班途中,經過郵局時,甲將該信封投入信箱。該信於 2 日後到達 A 雜誌購物平臺處。甲所發出之要約,何時發生效力?
(A)勾選訂單完畢時
(B)將已勾選之訂購單放進信封時
(C)將信件投入信箱時
(D)該訂購單到達 A 雜誌購物平臺時
(A)勾選訂單完畢時
(B)將已勾選之訂購單放進信封時
(C)將信件投入信箱時
(D)該訂購單到達 A 雜誌購物平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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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4), C(164), D(1081), E(0) #2909804
統計: A(36), B(14), C(164), D(1081), E(0) #2909804
詳解 (共 5 筆)
#5430011
非對話之意思表示,當送達到「對方可支配的範圍」就達到通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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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464
本題考查的是《中華民國民法》關於意思表示(要約)何時生效的規定:
-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非對話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 到達主義:本題中甲透過「郵寄信件」的方式向 a 雜誌社發出購買商品的「要約」,由於雙方並非面對面或即時通訊(屬於非對話),因此法律採到達主義。所謂「到達」,是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的狀態即可,不以相對人真正閱讀為必要。因此,信件於 2 日後送達 a 平臺時,該要約才正式發生效力。
❌ 其他選項為何錯誤?
- (a) 勾選訂單完畢時:此時僅為甲內心的意思決定與單純的書面記載,意思表示尚未跨出甲的支配範圍,更未發出。
- (b) 將已勾選之訂購單放進信封時:這仍屬於發出前的準備階段,尚未進入發出程序。
- (c) 將信件投入信箱時:這屬於意思表示的「發信」(或稱發出)。雖然甲已經完成了發送的行為,但由於我國民法採「到達主義」而非「發信主義」,故此時仍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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