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釋字第 721 號解釋,有關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包括下列何項?
(A)民主共和國原則
(B)國民主權原則
(C)人民基本權核心內涵之保障
(D)中央政府體制
統計: A(90), B(25), C(115), D(942), E(0) #2770686
詳解 (共 10 筆)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1號解釋之理由書
理 由 書: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國
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修憲機關,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
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
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
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
: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A)、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B)、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C)、
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
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
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憲法之修改,除其程序
有明顯重大瑕疵或內容涉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外,自應予尊重(
本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參照)。申言之,憲法之修改如未違反前述民主
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或未涉人民基本權核心內涵之變動,或不涉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違反,即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721
釋字721
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
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
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憲法之修改,除其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或內容涉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外,自應予尊重(
本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參照)。申言之,憲法之修改如未違反前述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或未涉人民基本權核心內涵之變動,或不涉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違反,即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關於( D)
地方分權體制也可以,例如美國各州依其憲法有的權利。
中央集權體制,例如中國、 法國。
地方分權,例如瑞士各邦。
來源: 呂亞力 政治學概要 三民書局 最後1章 地方政府
這個世界上,有的國家採行中央集權制,有的國地方家採行地方分權制,他們都是自由民主的國家。
沒錯,本題答案為 D.中央政府體制。
一、釋字第721號解釋的核心
釋字第721號涉及《憲法增修條文》關於領土變更案之公民複決門檻。大法官在解釋中說明,「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具有一定核心內容,主要包括:
| 選項 | 是否屬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 理由 |
|---|---|---|
| A 民主共和國原則 | ✅ | 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
| B 國民主權原則 | ✅ | 國家權力的正當性源自人民,為民主憲政核心 |
| C 人民基本權核心內涵之保障 | ✅ |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當然包含基本權核心保障 |
| D 中央政府體制 | ❌ | 屬於憲政制度的具體設計,並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可變動的核心 |
二、為什麼「中央政府體制」不是答案中的核心?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並不是指所有憲法規定的制度。
中央政府究竟採取何種具體體制,例如總統制、內閣制或其他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的制度形成與調整空間,因此不能直接視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核心內容。
反之,民主共和、國民主權及基本權核心保障,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基本價值。
三、國考快速記憶
可以直接記成: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三核心:
① 民主共和
② 國民主權
③ 基本權核心保障❌ 中央政府體制不包括在內
因此本題:
答案:D.中央政府體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