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何種選任人員,有連選得連任一次的限制?(A)農事小組組長(B)會員代表(C)理、監事。
農會法 第22條 第1項(理監事之任期)1. 農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