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關於得立意願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應載明於意願書上
(B)經意願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健保卡上
(C)不論老少病殘,任何民眾都可以預先簽署意願書
(D)意願人得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統計: A(17), B(336), C(2450), D(256), E(0) #3380022
詳解 (共 10 筆)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預立意願書】
1.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應載明於意願書上
2.經意願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健保卡上
3.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2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4.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5.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依前條規定撤回意願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1.應由二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2.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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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的原因:有「年齡」與「行為能力」的限制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5 條規定:「成年人且有完全行為能力者,得預立前條之意願書。」 也就是說,想要「預先」為自己簽署這份意願書,必須年滿 18 歲(現行民法成年年齡)並且意識清楚、具備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是無法自行預立的,因此選項中說「不論老少」皆可簽署,是錯誤的敘述。
其他選項皆為符合法規的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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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應載明於意願書上: 這是意願書最核心的功能。法規明定必須清楚寫下當面臨末期狀態時,要不要接受安寧療護,以及要不要拒絕心肺復甦術 (CPR) 或維生醫療(如插管、呼吸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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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經意願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健保卡上: 這是台灣推行非常成功的一項政策。簽署意願書後,資料會連線並**「註記於健保卡」**晶片中。這樣一來,即使病患發生意外送到陌生的醫院,急診醫師只要一插健保卡,就能立刻看到病患的安寧意願,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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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意願人得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意願書簽了之後隨時都可以反悔。為了確保程序的嚴謹性,法規第 6 條明定,如果要撤回原本的意願,必須以**「書面」**的方式提出(向衛生福利部或辦理醫院申請撤銷健保卡註記),不能僅口頭說說。
11.關於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B) 當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簽立後,不得隨意以任何方式撤回 → 得隨時自行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C) 當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由一位具專科資格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 兩位
X(D) 若病人已插管並使用呼吸器,須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方可撤除→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