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或供應,下列何者非指定之對象?
(A)移動式起重機
(B)防爆電器設備
(C)動力衝剪機械
(D)動力堆高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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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7), B(557), C(296), D(597), E(0) #3235765
統計: A(1387), B(557), C(296), D(597), E(0) #3235765
詳解 (共 3 筆)
#7545767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id=FL015014&flno=12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英
第 12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
一、動力衝剪機械。
二、手推刨床。
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四、動力堆高機。
五、研磨機。
六、研磨輪。
七、防爆電氣設備。
八、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九、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而「移動式起重機」屬於危險性機械,依規定是交由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合格後才可使用,並非職安法第 7 條所指之指定產製與輸入源頭管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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