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下列何種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
(A)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B)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C)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D)樓地板面積在 350 平方公尺之地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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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90), C(16), D(4), E(0) #3407030

詳解 (共 6 筆)

#6327358
設置標準28   (A) 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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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7003
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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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6292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三、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四、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
前項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在建築物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平時保持關閉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且防火設備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者,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得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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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2133
設備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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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561

應設排煙設備場所

100  居室 2%
500  集會堂舞台 地下層
1000無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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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296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8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

 一、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A)(D)

 二、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B)

 三、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C)

 四、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

II 前項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在建築物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平時保持關閉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且防火設備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者,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得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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