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契約約定:「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 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嗣後,甲因為精神疾病而經醫生診斷有以日間住院(此日間留院係提供病人於白天連續一段時期至醫院接受精神醫療與復 健治療)治療之必要,故甲於醫院受有一定期間之日間留院治療,惟乙拒絕理賠認此並非「住院」,拒絕給付保險金。關於日間住院(日間留院)究竟是否為所謂之「住院」,保險公司得否理賠,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日間住院與正常住院之功能、目的相同,且縱使是否相同確有疑義,亦應做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故日間留院屬住院,乙應給付保險金
(B) 所謂住院,依其文義乃需因診療、休息之需而入住醫院,於此起居而暫時以之為家,故於醫院短暫停留未過夜之日間住院,並非住院,故乙不須給付保險金
(C) 按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惟「全日住院」與「日間住院」(日間留院)之文義顯然不同,故乙不須給 付保險金
(D) 基於對價衡平原則,保險人保費費率之訂定係依大數法則計算而得,而其參考數據乃衛生署(醫療業主管機關)就各疾病發生及須住院治療之每年統計年報而訂定,該統計年報中系將日間留院歸類於門診當中,住院及出院部分則不包括日間留院,故保險業核定住院保費利率時,並未將日間留院之風險包括於住院之保費精算中,自不應為理賠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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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4), B(40), C(35), D(91), E(0) #315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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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260
◆疑義利益歸諸被保險人原則 (有疑唯利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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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台灣保險法中非常著名且爭議已久的「精神科日間留院(日間住院)是否屬於醫療險住院理賠範圍」的契約解釋問題。最高法院對此有非常明確的實務見解主軸:

  1. 契約條款之字面要件符合: 題目中的契約條款定義住院為:「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而精神科的日間留院,實務上病患確實有辦理正式住院手續、有主治醫師診斷、也有在醫院病房內接受連續性的精神醫療與復健(非單次門診)。因此,字面上完全符合契約定義。

  2. 法規上位概念之涵蓋: 根據早期《精神衛生法》(訂約時法規)的定義:「精神醫療方式包括門診、急診、全日住院、日間或夜間住院...」,足見「日間住院」在精神醫學與法律上,本身就是「住院」這個上位概念的分支。

  3. 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有利被保險人原則): 保險公司常主張住院必須「在醫院過夜、以醫院為家(如選項 B、C 的主張)」。但最高法院認為,保險契約為定型化契約,當保險公司與保戶對於「住院」的文義在客觀上產生兩種以上的合理解釋時(一邊認為要過夜,一邊認為日間精神治療也是住院),依法「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因此,日間留院應認定屬於住院,保險公司依法必須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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