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察對於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乃強制駕駛人離車,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該強制離車措施係屬於下列何種法律性質?
(A)行政處分
(B)事實行為
(C)行政指導
(D)犯罪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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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547), C(6), D(21), E(0) #3833005

詳解 (共 3 筆)

#7312140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75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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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措施不是對既有義務的「執行」(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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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為 (B) 事實行為

法律解析

  1.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根據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675 號判決 的核心見解,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規定所採行的攔停強制離車檢查交通工具等措施,其目的在於達成法律賦予之預防危害任務。
  2. 性質判定理由: 法院認為這些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亦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純粹是為了解決現場立即危害或查證事實之物理性動作,因此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易混淆考點:異議紀錄表

雖然「強制離車」本身是事實行為,但如果民眾對此表示異議,警察所開立的「民眾異議紀錄表」,其法律性質則被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為「確認性質的行政處分」,人民可對該紀錄表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選項辨析:

  • (A) 行政處分:強制離車本身不具備規制性意思表示,僅為事實行為。
  • (B) 事實行為:符合最高行政法院目前的主流判決見解。
  • (C) 行政指導:行政指導不具強制力,而「強制離車」具有強制性。
  • (D) 犯罪偵查:此處討論的是《警職法》下的「行政作用」,而非《刑事訴訟法》下的偵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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