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關於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賠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三人未受賠償以前,保險人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B)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 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C)第三人依保險法相關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 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D)保險人不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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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7), C(45), D(162), E(0) #325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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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第 94 條 (A)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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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下列關於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賠償之敘述,何者錯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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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三人未受賠償以前,保險人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B)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 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C) 第三人依保險法相關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 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D)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 得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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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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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A)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B)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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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依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第三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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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正確:依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9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這是為了確保受害第三人優先獲得賠償,避免被保險人拿走保險金卻不賠給受害人。
  • (b) 正確:依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即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 
  • (c) 正確:依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第三人依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 (d) 錯誤:依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95 條規定:「保險人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法律允許保險公司在收到被保險人通知後直接付款給第三人,以縮短賠償流程,並非「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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