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貸款予其子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後,甲將其對乙之前述債權(以下稱 A 債權)供丙設定 權利質權(以下稱 B 權利質權),以擔保甲對丙之債務(以下稱 C 債務) 。甲死亡後,其財產由乙 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B 權利質權不消滅
(B) A 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B 權利質權消滅
(C) A 債權因混同而消滅,B 權利質權不消滅
(D) A 債權因混同而消滅,B 權利質權消滅代號:4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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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22), C(139), D(25), E(0) #3966259
統計: A(167), B(22), C(139), D(25), E(0) #3966259
詳解 (共 2 筆)
#7458573
混同之例外規定:
依據民法第344條規定,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雖會消滅;但若「該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時,則不在此限(不因混同而消滅)。
依據民法第344條規定,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雖會消滅;但若「該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時,則不在此限(不因混同而消滅)。
保護第三人權益:
本題中,甲對乙的 100 萬元債權(A 債權)已經設定給丙作為權利質權(B 權利質權)。當甲死亡由乙繼承後,雖然 A 債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形式上歸於同一人(乙),但為了保護質權人丙的合法擔保利益,A 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且作為從權利的 B 權利質權也跟著繼續存在。
本題中,甲對乙的 100 萬元債權(A 債權)已經設定給丙作為權利質權(B 權利質權)。當甲死亡由乙繼承後,雖然 A 債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形式上歸於同一人(乙),但為了保護質權人丙的合法擔保利益,A 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且作為從權利的 B 權利質權也跟著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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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464
根據我國《民法》第 362 條規定:「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時,債權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在本案中:
- 混同的例外:甲死亡後,債務人乙繼承了甲的財產,使得 A 債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歸於乙一人。雖然表面上符合混同的條件,但因為該 A 債權已經設定權利質權給丙(作為丙之 B 權利質權的標的物),屬於「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之法律保護範疇。
- 保護第三人利益:為了保障質權人丙的合法權益,避免因甲、乙之間的繼承關係導致丙的擔保物權憑空消失,法律規定此時 A 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
- 質權繼續存在:既然作為母體的 A 債權依然合法有效存在,附隨於其上的 B 權利質權自然也繼續有效、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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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錯在哪裡?
- ❌ (B):前半段正確。但後半段錯誤,因為 A 債權既然沒有消滅,丙的 B 權利質權就依然有依附的標的,不會消滅。
- ❌ (C):前半段錯誤。忽略了民法第 362 條但書中「他人權利之標的」的例外規定。
- ❌ (D):前半段與後半段皆錯誤。完全否定了保護第三人(質權人丙)的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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