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下列何者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A)最高法院
(B)最高行政法院
(C)懲戒法院
(D)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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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205), C(313), D(4821), E(0) #2966722
統計: A(261), B(205), C(313), D(4821), E(0) #2966722
詳解 (共 8 筆)
#5616809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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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309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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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250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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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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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204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憲法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
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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