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集會自由應屬表現自由之範疇,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集會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集會遊行法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將造成寒蟬效應,有違憲法對集會自由之保障
(B)國家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
(C)關於集會遊行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限制,因無涉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屬於立法自由形成範圍
(D)集會遊行法之事前許可制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已違反比例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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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5), B(160), C(637), D(622), E(0) #3151921
統計: A(2465), B(160), C(637), D(622), E(0) #3151921
詳解 (共 7 筆)
#5935876
釋字445
1.「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11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2.「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3.集會、遊行的事前許可制並不當然違憲,而是要加以區分。如果是涉及言論的目的或內容審查,或者欠缺明確性原則,不行。反之,如果只是針對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方式,並沒有涉及集會遊行的目的或內容,就可以。
1.「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11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2.「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3.集會、遊行的事前許可制並不當然違憲,而是要加以區分。如果是涉及言論的目的或內容審查,或者欠缺明確性原則,不行。反之,如果只是針對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方式,並沒有涉及集會遊行的目的或內容,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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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523
- 釋字第445號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必要性)之規定尚無牴觸。
(A) 集會遊行法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將造成寒蟬效應,有違憲法對集會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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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0970
釋字第445 號
A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 ,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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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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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 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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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惟集會遊行法第 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 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 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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