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A 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不善,股東們對於董事會效能非常不滿意,打算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其中
小股東甲為繼續 1 年以上持股 1%的股東,乙為繼續 6 個月以上持股 10%的股東,丙為繼續 6 個月以 上持股 25%的股東,丁為繼續 3 個月以上持股 30%的股東,戊為公司監察人。下列關於股東會之敘 述,何者正確?
(A)甲、乙得共同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若董事會 15 日內不為召 集,則甲、乙得自行召集
(B)乙、丙得共同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乙、丙可召集股東臨時會
(C)丙、丁毋庸請求董事會同意及主管機關許可,得共同隨時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D)戊若未持有股份,則不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8), B(209), C(469), D(33), E(0) #2792440
統計: A(138), B(209), C(469), D(33), E(0) #2792440
詳解 (共 5 筆)
#5577537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8
0
#7445423
(A)公司法173條第1、2項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之要件包含:(1)繼續1年以上3%(2)董事會不為召集(3)15日等待期間(4)經主管機關許可
A選項乙不符合持股1年之要件且董事會15日內不為召集仍應請求主管機關許可
(B)未符合持股1年要件
(C)符合公司法173條之1 持股過半股東臨時召集權之要件:(1)繼續3個月 >50%
(D)公司法220條 監察人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