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主辦會計人員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A)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B)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D)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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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 C(3), D(4), E(0) #3728319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431934
未解鎖
第 72 條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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