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哪一建築物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A) 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
(B) 高度達二十層且五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
(C) 高度達二十層或五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
(D) 高度達二十層或七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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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4), B(242), C(480), D(157), E(0) #3374523
統計: A(1364), B(242), C(480), D(157), E(0) #3374523
詳解 (共 3 筆)
#6323274
與建築法規規定之「高層建築」定義相同,高度均為50公尺;唯一不同之處在於「高層建築為16層,消防法規規定為20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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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8018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4條,對於滿足以下情況的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擁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
- 高度達到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的高層建築物,但僅適用於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之情況除外。 範例:一棟高度達到28層的辦公大樓需要進行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
- 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三萬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物,且屬於建築物使用類組B-2組使用之情況。 範例:一個住宅社區有多棟樓房,總樓地板面積為三萬五千平方公尺,需要擁有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
- 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的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範例:一個地下商場與地鐵站直接相連,需要進行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
此外,根據第2項,執行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的機關、學校或團體應擁有特定的條件和指定程序,並遵循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制定的相關事項。
最後,根據第3項和第4項,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和評定書應包含特定的事項,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可以制定其他應遵循的事項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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