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規範及實務見解,法人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名譽權
(B)宗教自由
(C)選舉權
(D)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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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36), C(366), D(15), E(0) #3865939
統計: A(48), B(36), C(366), D(15), E(0) #3865939
詳解 (共 5 筆)
#7346740
选举权通常只授予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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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7722
本題在考:
法人僅得主張依其性質可以享有的基本權;選舉權專屬自然人身分或人格的權利,法人不得主張。
❌ (A) 名譽權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社會名譽又稱外部名譽,係指第三人對於一人之客觀評價,且不論被害人為自然人或法人,皆有其社會名譽。
◈法人在社會上具有客觀評價,得主張社會名譽受到保障;但名譽感情及名譽人格涉及自然人的主觀感受與人格尊嚴,則非法人所得享有。
❌ (B) 宗教自由
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
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宗教自由依其性質可以由宗教團體或宗教法人主張,包括宗教組織自主權及宗教活動自由;一般營利法人則無從主張個人內在信仰層面的宗教自由。
✅ (C) 選舉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選舉權以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並達法定年齡的自然人為權利主體,屬個人參與國家政治意思形成的權利;法人不具有國民身分及年齡,無從主張選舉權。
❌ (D) 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又除自然人外,法人亦得為憲法言論自由之權利主體(司法院釋字第577號及第794號解釋參照)。
◈法人得透過新聞報導、商業廣告、商品標示或其他方式表達意見及傳遞資訊,得主張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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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504
法人沒有投票權也不能被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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