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照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原住民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 者,其條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成年
(B)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C)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D)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者需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其委託之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自製 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且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合格證明文件
統計: A(10), B(9), C(47), D(9), E(0) #3564473
詳解 (共 2 筆)
正確答案是 (C) 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解析:
依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的法定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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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成年。(故選項A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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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故選項B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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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未經判決犯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六項規定之罪確定,或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並非「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是針對漁民申請魚槍的條件,故選項C不屬於原住民的適用條件,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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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款: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者需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其委託之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且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合格證明文件。(故選項D包括)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中的規定,是針對原住民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時,關於前科與違規紀錄的排除條款。
條文中所指的兩項具體限制涵蓋:
一、「未經判決犯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六項規定之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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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與含義: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簡稱本條例)第5條之2規範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生活工具所需而製造、持有自製獵槍、魚槍或彈藥的相關義務。其中第6項通常涉及違反主管機關針對獵槍、彈藥管理、申報、使用範圍等相關強制或禁止規定而構成刑事犯罪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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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若原住民過去曾因違反該特定條項之罪,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即喪失合法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獵槍的資格。
二、「或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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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與含義:
本條例第20條是針對原住民及漁民特有的除外規定(特別是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與生活習慣)。然而,該條同時也訂有行政罰鍰或喪失許可的懲戒機制。第20條第4項通常是指原住民因違反獵槍魚槍管理相關規定(如未依規定保管、私自轉讓、超量持有、違法改造等),經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或因特定違規情節導致許可被撤銷、廢止,且在法定的管制期限內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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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若當事人帶有這類未解除的行政違規或廢止許可紀錄,亦不得重新申請。
? 核心立法意旨
這項規定在於「兼顧傳統文化與社會治安」。一方面允許原住民基於生活與文化需求合法使用自製獵槍,另一方面透過嚴格的門檻,確保申請人過去沒有重大違法濫用槍械(特別是違反槍砲條例相關罰則)或嚴重違反管理規範的紀錄,以維護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