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張三報名國家所舉辦之司法官考試,惟卻遭主管機關以張三不符合應考資格為由,駁回其報名,於考試
開始以前,張三對於駁回處分除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以資救濟外,尚得循何種程序以確保其能參加該
次考試?
(A)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B)處分停止執行
(C)假扣押
(D)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1 項之保全處分
統計: A(2836), B(433), C(18), D(213), E(0) #1456290
詳解 (共 6 筆)
1. 行政訴訟s298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比較
甲報考律師考試,經考選部否准。甲為避免該考試已經舉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應聲請何種暫 時權利保護措施?
(A)聲請停止考選部否准處分之執行,以便甲得以如期應考
(B)聲請假處分,使考選部暫時不得否准甲報考之申請
(C)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考選部暫時准予甲應考
(D)聲請假扣押考選部之財產,以保全甲日後因無法應考所受損害賠償之執行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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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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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為防止考試來不及辦完而喪失應考機會,屬於對「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請求暫時狀態維持,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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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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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原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停止執行原則上適用於「負擔處分/下命處分」,例如拆除違建、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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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案駁回報名處分屬於「否准處分」(拒絕授益處分),否准處分本身並不會產生「執行」的問題(機關沒有去執行拆除或強制),因此縱使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考試機關也不會自動准許他去考試,故「停止執行」在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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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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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假扣押(行訴 §294)是用來保全「金錢請求權」的強制執行(例如怕對方脫產、將來無從強制執行金錢賠償),本案爭執的是考試資格,無關金錢,故不得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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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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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1 項之「保全處分」(一般假處分),係針對「爭執之標的(物)」有變狀或不能強制執行之虞時適用(類似民訴之一般假處分);而有關身分、參政權、考試權或公法上資格之爭執,學理與實務均認為應適用同條第 2 項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方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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