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派出所接獲民眾報案,指述轄區有一家 KTV 內有一人從事坐檯陪酒並收取坐檯費用,經派出所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並由所長帶班前往取締。經查確有一名民眾在其內從事坐檯陪酒並收取坐檯費用,而經查證身分為獲准居留的外籍配偶。下列對此名外籍配偶的處置,何者最為適當?
(A)依刑法相關規定移送分局偵查隊為後續處理
(B)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C)函請當地社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D)函請當地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依權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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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52), C(11), D(41), E(0) #3928715

詳解 (共 1 筆)

#7484552

1. 選項 (A) 錯誤:不涉及刑法刑事犯罪
單純從事坐檯陪酒並收取費用,不構成刑法處罰之犯罪行為(如猥褻、賣淫或其他刑事罪名未提及),故無需依刑法移送分局偵查隊。
2. 選項 (B) 錯誤:非《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對象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規定,處罰的是「從事性交易(媒合或從事意圖得利之性交易)」者。
單純「坐檯陪酒」並未從事性交易,不符合社維法裁罰要件。
3. 選項 (C) 錯誤:社政機關非權管違規工作機關
社政機關(如社會局)主要處理社會福利、社工通報或弱勢保護,非審查外國人非法工作或簽證居留事宜之法定主管機關。
4. 選項 (D) 正確:移民署專勤隊權責
就業服務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獲准居留的外籍配偶雖然依《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得免申請工作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但若涉嫌從事違背居留目的之活動,或涉及違反其他相關行政法規,應陳報或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辦理後續身份審查與權責處置。
警察機關在查獲外籍人士涉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行政法令時,標準作業程序(SOP)即為製作相關筆錄與稽查紀錄後,函送當地移民署專勤隊處理。
? 重點觀念整理
坐檯陪酒 ≠ 性交易:不適用《社維法》第 80 條。
無刑事刑責:不適用《刑法》移送偵查隊。
涉外人士案件處理 SOP:警察單位查處後,函請移民署專勤隊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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