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借款與乙,並約定乙結婚時為清償期。如乙尚未結婚,即因事故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債務消滅
(B)乙死亡時,清償期屆至
(C)由乙之繼承人決定是否清償
(D)甲請求時,清償期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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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18), C(54), D(61), E(0) #388916

詳解 (共 3 筆)

#606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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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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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7525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98.6.10....
(共 2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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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2053
本題考查民法總則中「條件」與「期限」的區別,以及「不真正不確定期限」的法律效果。
  1. 是「期限」而非「條件」
    • 條件(民法第 99 條):事件的發生與否是「不確定的」(例如:考上公務員、中樂透),有可能一輩子都不會發生。
    • 期限(民法第 102 條):事件在未來「必然會發生」,只是不知道什麼時候發生。因為每個人「終究會結婚或死亡」(身故也是一種生命狀態的終結),因此在法律實務上,約定「結婚時」清償,其本意是將結婚視為一個必然會發生的期限(不確定期限)
  2. 當期限因事故而「不可能發生」時的效果
    • 既然雙方當事人的真意是「這筆錢一定要還,只是等乙結婚時再還」,那麼當乙尚未結婚就因事故死亡時,該不確定的事實(結婚)在客觀上已經確定「不可能發生」了
    • 根據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當約定的事實確定無法發生時,該期限即為「屆至」(到期)。因此,乙死亡的瞬間,該筆借款的清償期就已經變為屆至,甲可以向乙的繼承人請求返還。
為什麼其他選項錯誤?
  • (A) 乙之債務消滅:借貸契約是財產上的權利義務,不具備人身專屬性。乙死亡後,其債務並不會一筆勾銷,而是會由其繼承人繼承(除非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
  • (C) 由乙之繼承人決定是否清償:清償期是否屆至是依據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屬於客觀事實,不能由繼承人主觀、片面決定是否清償。
  • (D) 甲請求時,清償期屆至:本案在乙死亡時,法律上就已經將其視為清償期屆至,不需要等到甲提出請求才算到期(甲的請求只是促使繼承人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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