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將已使用 2 年之汽車一部贈與乙,經乙允受,約定 1 星期後交付。次日, 某丙表示願以高於市價購買該車,甲同意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丙並辦妥過戶 程序。甲之責任為何?
(A)給付遲延責任
(B)給付不能責任
(C)不完全給付責任
(D)不當得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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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496), C(100), D(36), E(0) #2687486

詳解 (共 5 筆)

#4978553

債務人雖然無法依其與債權人間的約定履行契約,但對第三人而言,卻有履行的可能,又稱為「主觀給付不能」,而與「客觀不能(或稱客觀給付不能,指任何人皆不能給付)」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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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8568

民法上自始客觀給付不能以及嗣後不能之法律效果.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163 ... 給付不能區分為自始不能及嗣後不能,而又將自始不能區分為主觀不能及客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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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036
給付不能 無法交付物品不完全給付 交付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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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6065
主觀給付不能:指債務人因自己應該負責的理...
(共 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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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1803
  1. 契約成立:甲將汽車贈與乙,乙也同意接受(允受),此時甲乙之間的贈與契約已合法成立。甲負有將汽車所有權移轉並交付給乙的義務。
  2. 一物二賣(處分有效):隔天甲又將同輛車賣給丙並完成交付與過戶登記。雖然甲先前已承諾贈與乙,但甲此時仍是汽車所有人,其將汽車所有權讓與丙的處分行為完全有效,丙合法取得該車所有權。
  3. 法律後果(給付不能):由於汽車已經過戶給丙,且一輛特定動產(特定物)的所有權只有一個,甲在客觀上已經無法再履行對乙的贈與義務。這種在契約成立後、履行期屆滿前,因為債務人(甲)的行為導致無法履行的狀況,在法律上稱為「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後給付不能」(民法第 226 條)。因此,甲必須對乙負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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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給付遲延責任: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能給付而未給付」。本題中汽車所有權已歸丙所有,甲客觀上已經「無法給付」,故非遲延問題。
  • (c) 不完全給付責任:不完全給付是指債務人提出了給付,但給付的內容有瑕疵或不符合契約本旨(例如車子交了但引擎是壞的)。本題中甲根本無法提出給付。
  • (d) 不當得利責任: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甲與丙之間是有合法的買賣契約而取得車款,且甲此時尚未交付汽車給乙,乙也還不是車主,因此不適用不當得利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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