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高齡 70 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故向其唯一之子女乙請求扶養費,法院裁定乙應每月 給付甲新臺幣(下同)6,000 元。經過 2 年,甲突然中風癱瘓,需要入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每月 花費增至 27,000 元。乙給付之 6,000 元扶養費已不足甲之需求,甲得否請求更多之扶養費?
(A)可,因法院裁定之扶養費金額會隨物價指數自動調整
(B)可,因情事變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請求調整扶養費金額
(C)不可,因法院所為之扶養費給付之裁定並無期限,甲終身均應受其拘束
(D)不可,因法院以判決命乙給付扶養費,判決有既判力,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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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592), C(28), D(78), E(0) #2770611

詳解 (共 3 筆)

#5071634

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第 1120 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第 1121 條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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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5296
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
(共 1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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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631
  • (b) 正確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及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扶養費的給付屬於非訟事件,其裁定具有「時間上的變動性」。當初法院裁定 6,000 元是基於甲當時的生活狀況;如今甲突然中風癱瘓,入住照顧中心導致每月花費增至 27,000 元,這屬於嚴重的情事變更。因此,甲依法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增加)扶養費給付額。
  • (a) 錯誤
    法院裁定的扶養費金額不會自動隨物價指數調整。若要調整,必須由當事人主動向法院提出聲請。
  • (c) 錯誤
    扶養費裁定雖然沒有期限,但並不具備實質既判力。只要發生客觀上的情事變更,當事人就不受原裁定金額的終身拘束。
  • (d) 錯誤
    給付扶養費屬於家事非訟事件,法院做出的是「裁定」而非判決,且不適用民事訴訟法上嚴格的既判力與一事不再理原則。只要情況改變,就可以重新請求法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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