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地方制度法規定之鄉(鎮、市)公所人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由上級主管機關任免,鄉(鎮、市)長無權任命
(B)山地鄉之鄉長得由平地原住民擔任
(C)一級單位主管均非政務人員身份
(D)均得置副鄉(鎮、市)長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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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5), C(61), D(15), E(0) #3865564
統計: A(70), B(5), C(61), D(15), E(0) #3865564
詳解 (共 2 筆)
#7346924
地制§57
主計、人事、政風,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首長 依法任免
30萬人以上,才能設置副首長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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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8461
地方制度法 第57條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屆;其中⼈⼝在三⼗萬⼈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員⽅式進⽤,或以簡任第⼗職等任⽤,以機要⼈員任⽤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鄉、鎮沒有副首長)
鄉(鎮、市)⼈⼝在⼆萬⼈以上,置主任秘書⼀⼈,由鄉(鎮、市)長依公務⼈員任⽤法任免;除主計、⼈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地鄉鄉長以⼭地原住⺠為限。依第八⼗⼆條規定派員代理者,亦同。
鄉(鎮、市)⼈⼝在⼆萬⼈以上,置主任秘書⼀⼈,由鄉(鎮、市)長依公務⼈員任⽤法任免;除主計、⼈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鄉、鎮、市沒有政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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